如何快速对量

如何快速对量,第1张

几天前有个住宅区项目对量,钢筋总量3万吨左右,我为某一施工单位做的标段约有4000吨,大概只用了一个小时就对完。我们送审量与审计初稿相差约8%

,对下来,核减只有区区3%。

这次对量之所以如此顺利主要是承包商不贪婪,没有预设对量目标,没有不切实际的心理期望,该多少是多少,当然也不能亏,即不少于实际用量。有许多施工单位老板胃口特别大,动辄要求调高10%甚至更高,让搞造价的同志非常为难,一些人则共同参与造假。有时,人在江湖身不由已,左右腾挪,使出浑身解数,虽然得出结果不一定各方都满意,但至少要使各方都能接受。各方满意本身是个伪命题和悖论,各方利益博弈中一定会存在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受益方满意,受损方不满,不太可能双方都满意,关键是如何把握,减少双方的满意度和不满度,趋于平衡。

这个项目审计方初看面相就是个非常好打交道之人,并不斤斤计较故意克扣纠缠和刁难。人有善恶之分,人的善恶虽然并不写在脸上,但我也算阅人无数,初见面我基本能判断个八九不离十。

本项目审计人员在审价之前与业主和施工沟通过,先确定计算原则,如除基础底板按机械套筒外其余均按绑扎计算等。对方没在搭接区箍筋是否加密提出异议,按规范计算,这个量要占到总量3%左右,施工方略占便宜。

还有马凳,对方也按常规预先给予计算,不是默认的直径8

,马凳直径直接按10计算,不象有的审计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依据,当然提供依据也是必要的对量程序和对量要求,但我个人认为按常规计算也无错,立法精神也是按公序良俗。马凳筋有新的工艺,用别的材料和做法取代传统的马凳,不一定非用钢筋马凳不可,但不能因此而不计取马凳,其他工艺材料也是需要成本的。

钢筋根数如何取整直接影响钢筋重量,对方初稿按四舍五入计算,我是按向上取整加一,显然前者算出来的量要少于后者。我向对方解释说:钢筋施工时可能就按四舍五入,甚至五入也未必,如果按四舍五入,那么最后一档钢筋间距就会大于设计间距,这显然不能满足施工验收规范,所以应按理论算法,总长度除以间距产生的余数怎么办?只有向上取整能解决这根余数钢筋,向上取整后最后一档间距小于设计间距,满足规范。至于加一,与取整方式无关,无论那种计算方式都要加一,钢筋根数N=是总长度L÷间距@+1

。对方调整钢筋根数计算方式后重新计算。因为双方都按实计算,虽然用的是不同软件,但相差不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没在主结构上消耗多少时间。

这时我主要查看对方是否在零星和二结构上漏项和少算。我在对方文件中发现少了墙下无梁加筋、地下室外墙防裂钢筋网片和圈梁,洞口钢筋少算,当场补加进去。钢筋直径6是否按直径

6.5

存在争议,由业主决定,总是要留点问题提交业主,不能忽视业主的存在。其他单体共性问题由对方回去调整,没必要在对量现场全部处理完,OK

,结束,再见。

快速对量的前提是双方的共同点和相近点多,差距小,共同点多自然会缩小差距。相同点多的提前和原因是双方都有良好正确的心态,不故意的多算和少算,态度决定一切,技术上的误差毕竟是有限的。对那些共同点和相近点就不必浪费时间事无巨细一一核对。有人或许要问,虽然是相同,如果双方都错了怎么办?这个概率是不大的,如果双方都错了,也不指望在对量中发现,毕竟自己的错误是很难发现,否则就不会错了。如何避免和减少错误?在做初稿时要认真仔细,对量一小时,事先计算可能需要10天甚至更多,对量仅仅是解决些其他议题如争议等问题,即使是零星、设计修改和签证等也需要在初稿中给予计算,不能什么都留给对量,对量时间是很紧张的。对量可能是粗线条的速战速决,又不是法院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但初始计算是极用功极精微的。

快速对量关键是取决于你遇上什么样的对量主体,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对量方式,不同的行事方式,效率截然不同。在我的对量生涯中也遇到过许多难弄之人,有的人根本不给你看他的文件,双方文件和数据应该透明的,不是什么机密,有人之所以讳莫如深是因为居心不良。有的人在有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上也要与你争得不可开交,耗费时日,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有的人以错误、以不专业和恶意来对抗正确、专业和善意。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你做的时间长了,什么样的人你都会遇到。

在人的一生中,你会遇上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人。你的命运甚至取决于你遇到什么样的人,这个是决定性的。遇上贵人你一顺百顺,遇人不淑则够你受的。贵人也不一定是权贵富贵高贵之人,只要与你的价值观和行事方式相契合也是人生之万幸,倒不一定是知音,但一定是好人。人生得一知己足矣,知己是可遇不可求的。曾国藩言:“与多疑人共事,事必不成;与好利人共事,己必受累。”任何事情再简单,与多心之人交往,也将变得复杂;任何事情再复杂,与单纯之人共事,也会变得简单!

其实,世界的本质是简单的,世界本来并不复杂,是人把它复杂化了,人原来也并不复杂,是人的进化而变得复杂。制度、程序、形式、内容和事情也不复杂,是人复杂才把事情搞复杂了。似乎人生来就是喜欢复杂的,其实,复杂是最不好的状态,越简单越好。把简单的事搞复杂很简单,把复杂的事搞简单就极不简单。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则无谓地增加人类负担和痛苦指数,是最不可取的。那为什么有人却热衷于复杂呢?因为他的内心不纯不净有太多的杂质,也显得自己有深度或坚持原则,人有多复杂,程序就有多复杂。而喜欢简单的人也只好被动地被复杂,长期浸淫于复杂中,再简单的人也变复杂了。

任何专业学科的最高境界是哲学,即使是一次简单的对量也离不开哲学指导。

看是哪一个程序。如果再审是二审,则按照二审程度;如果是一审则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而二审发回重审是确定的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固定价因为本身确定而无需要鉴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该规定表明,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需要鉴定,而无争议即已经确定的工程造价无需鉴定。

在定罪与量刑审理程序的关系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国家的“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另一种为大陆法国家的“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模式。前一种模式先解决是否有罪的问题,在有罪(定罪)的前提下再通过庭审、听证的方式决定量刑问题,虽将定罪与量刑分为两个阶段,但层次分明,体现了定罪是量刑的前提,使定罪、量刑具有程序上的充分保障。而后一种模式是通过同一审判组织不间断的法庭审判过程,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讼拖延,但定罪与量刑混合进行,往往忽视量刑程序的作用,也难以避免量刑方面的裁量权滥用的问题。

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到底什么情况下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以一起进行调查,什么情况下可以相对分开调查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如何衔接等,都是设立量刑程序的突出问题。在量刑程序改革试点中,一些地方提出了“量刑答辩程序”的范畴和程序设计,主要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在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由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提供证据并发表辩论意见的程序,即在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之后,紧接着进行量刑情节的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先就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论,再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还有一种意见,即在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则单独进行量刑答辩程序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由合议庭评议是否构成犯罪,认定有罪的,启动量刑程序如果合议庭作无罪判决,则无须再进行量刑答辩程序。

区分量刑调查与量刑辩论,将之分别置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最大的问题是,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无确定的情况下,要求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违背了先定罪再量刑的诉讼规律。一旦案件被法庭判决无罪,则量刑程序徒有其名,或者完全是做无用功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也可能出现辩护人、被告人拒绝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的情形。道理很简单,一方面辩护方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又作从轻量刑的有罪辩护,这使辩护方自身陷入矛盾之中。

既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就说不上什么量刑问题,无罪就勿需量刑,这就可能出现仅由公诉人一方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的情形,法庭对量刑的调查和辩论失去了应有的条件。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者辩护人作有罪辩护,在这种情形下,分别在定罪调查和辩论之后进行量刑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意义。但也不排除法庭最终会作无罪判决,如果这样的话,量刑程序也无存在的必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由于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而应当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度分离,这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尤其是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有关犯罪事实和其他量刑事实的调查、定罪与量刑的辩论应当分开进行。

在此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应当是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定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定被告人有罪,再启动量刑程序,单独就被告人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进行调查和辩护,由控辩双方提出量刑意见,并围绕量刑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这样符合只有定罪才能进行量刑的诉讼规律,避免无罪案件再进行毫无意义的量刑答辩,同时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与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有很大的不同,避免量刑情节、证据干扰定罪的调查与辩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088031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12
下一篇 2023-05-1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