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特征:
第一、程序先序,即认为程序优于实体;
第二、掌握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
第三、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
第四、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作事实判断,尽量少作价值判断;
第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
第七、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
从个人或小集体角度讲法治、讲程序会影响行政效率。问题是,不讲法治,不讲程序,怎么监督权力?还要不要“把权力关进笼子了”?从全社会角度讲,比起效率稍低,民众更不希望权力滥用,两害相权取其轻。你好,这样回答你看行不: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质正义而言的,强调的是法律制定过程中 *** 作规则的公平。它更强调诉讼过程的平等,对诉讼规则的恪守,以及诉讼规则体现出的形式上的合理性。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
第一,程序正义是实质(或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
第二,程序正义本身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绝不单指结果的公正,还应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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