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计算得到:分别为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所有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是国民经济各行业在核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的总和,也即国民经济各行业增加值的总和。用公式表示如下:
增加值 = 总产出 - 中间消耗 。
GDP =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向政府支付的份额的角度来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计算方法。按照这种计算方法,GDP由全国各行业汇总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GDP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固定资产折旧
+ 营业盈余
支出法也称使用法,顾名思义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去向。按照支出法计算,GDP由居民消费、政府消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出口减进口后的差额)五项组成。计算公式为:
GDP = 居民消费
+ 政府消费
+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 存货增加
+ 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
从理论上讲,上述三种方法计算得到的GDP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它们是使用不同的方法对同一事物进行核算。但在实际 *** 作中并不如此,因为资料来源的不同以及基础数据质量上的差异,三种方法计算的GDP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计算误差。我国目前以生产法GDP为准。
由于GDP涵盖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所以其计算是建立在专业统计及部门统计与会计核算的基础之上的。在统计局内部,GDP核算的资料来源于统计局内部各专业司常规统计报表,全国普查资料,各种抽样调查资料。在统计局外部,则需要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等各相关部门的统计及财务资料。除此以外,对于未能纳入常规统计报表和不易取得的资料,还要到相关的系统、行业处搜集替代指标进行补算和估算。由此可见,GDP核算是一个各方面数据全方位相互印证、相互平衡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技术性。是一个国家在核算期内总活动成果的综合反映。
我国的官方统计机构负责GDP核算,实行分级核算,国家和地区各自核算本辖区范围内的数据。即,全国的GDP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地区GDP则由各省、市统计局负责核算。在这种体制下,各地区的GDP汇总之和与国家的GDP数据并不相等,这主要是资料来源方面的差异造成的。这种情况并不是中国特有的,所有存在地区核算的国家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只不过有的国家通过特定的核算程序和技术处理人为地使国家和地区数据汇总之和保持一致,而我国则未做进一步的要求,只是由国家对地区数据进行定期的评估。
我国的GDP核算始于1985年,是统计改革开放的产物。在此之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使用的一直是MPS体系,即源于前苏联计划经济的物质平衡表体系。1985-1992年间逐步向SNA过渡,即向联合国推荐的源于西方市场经济的核算体系过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中市场化成分的不断增强,计划成分的不断削弱, SNA核算体系越来越适合中国国民核算工作的需要。因此,自1993年起,国家统计局不再并列提供MPS核算资料,而是彻底转向SNA体系。国民经济主要总量指标的核算由MPS转向SNA的过渡期至此宣告结束。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已经完成了一整套包括GDP核算在内的立足于中国国情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构建工作,并配套出版了《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编制与计算方法系列丛书》,全面概括了我国核算领域在理论层面和 *** 作层面上的有关问题。目前GDP核算工作正在此基础上对服务业,不变价,不可观测经济等较薄弱环节做进一步地完善。有关GDP核算的其他信息可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国民经济核算司主页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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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通过的正确程序如下:value = 1
i = 0
DO WHILE value <2
i = i + 1
value = value * 1.1
LOOP
PRINT i
程序计算出的结果是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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