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相关职能部门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明确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说明理由。第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及公布情况、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决策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机关的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六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 *** 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论证规章项目,审查修改规章草案。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牵头起草单位;
(三)该立法事项是否属于本市立法权限;
(四)该项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制定的相关依据;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计的有关制度和确立的有关措施;
(七)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方案;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申请纳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草案文本初稿。第九条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立法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第十条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指经过论证,比较成熟的,于当年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中需要新增或者调整规章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报、研究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起草第十二条 规章的起草工作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负责。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市政府立法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社会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四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首先盐城人在结婚的当天,男方上午要到女方家里去接新娘,一般有车子,到了女方家里,一个简短的仪式后(吃吃东西,见见对方亲属等),就接了新娘回家。中午大家一起吃饭。一般正式婚宴是安排在晚上。当天,新娘和新郎要回娘家一次(也有第二天回的)。到了晚上的婚宴,新郎和新娘可怜巴巴地在饭店门口等人,一般客人都要迟到,都要等到晚上7点多才能开席,这是中国的婚礼和西方教堂里举办婚礼的最大不同(人家是宾客等新郎新娘),婚宴上一般要请个主持人主持人。
在婚宴上,盐城婚礼与外地最大的不同开始了,很多外地婚宴上并不闹,大家就是吃吃饭,敬敬酒而已,吃过饭后大家去闹新房。而盐城最大的不同是不闹新房,而是在婚宴上闹,而且闹的是新郎和公公。公公成为爬灰角色,要和媳妇做各种节目。而新郎和婆婆就成了摆设,傻乎乎地任人摆布,还要表现出很乐意的样子来。这是很多外地人不能理解的地方,所以如果外地女孩嫁到盐城,一般在婚礼前要有人特意嘱咐,以防外地新娘或新娘亲属在婚宴上恼羞成怒。如果节目比较好、新奇,婚宴上就比较热闹。人称“闹发”,不闹不发。满足了大家猎奇的心理。
婚宴上闹新娘和公公的风俗,除了盐城有,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等地也有。我个人感觉这是一种陋俗,不过已经成了习惯,要破除它很难。
婚宴结束,大家各作鸟兽散,新娘、新郎回到新房后,可能还要搞一番小仪式,例如家庭成员一起吃点茶、点心什么的,这些都不是很重要的内容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