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人民政府承担行政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开展规章立项论证,审查修改规章草案。
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项目的提出及起草。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立法部门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第七条 推进规章立法信息化管理。规章立项申报、送审稿报送、意见征询、草案审查、材料归档等应当通过立法信息化平台进行,实现规章制定全过程记录。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政府立法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立法部门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对征集到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政府立法部门可以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第九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重要的规章立项申请,报送单位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
政府立法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制定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项申请。
报送的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开展调研、起草等情况。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能够切实有效解决问题;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必要、可行。
规章制定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制定条件成熟的,作为规章制定正式项目;制定条件不成熟的,作为规章制定调研项目。第十二条 政府立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与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起草单位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等材料的报送时间。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新增规章项目或者取消规章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 交通事故 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 追尾 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常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认定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提出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 证据 。 (三)认定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 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违规人的行为与所发生的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有无过错的而进行的责任认定。因其每个地方的经济制度有所不同,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有有所区别。所以,常州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要查清事故的原因,然后是提出审核,最后确定认定的期限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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