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程序是什么?,第1张

一、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的程序主要是: 1)由设计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制定桩基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检测数量。 2)建设单位和具有有效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桩基检测合同。 3)建设单位填写《桩基工程检测方案表》,并加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章。 4)建设单位在桩基检测前,将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设计图纸、地质报告、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等有关资料报质监站备案。 5)质监科对桩基检测方案进行初审,并填写《质监科对桩基检测方案的意见表》。对完全满足规范、文件的要求或不完全满足规范、文件的要求但符合站内有关规定的送备案科注册备案。对不满足规范、文件的要求以及站内有关规定或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在规范基础上增加检测的,应先上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备案。 6)备案部门对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备案。 7)桩基检测合同未经质监站备案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测。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 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原件4、 招标 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业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综上所述,工程在建造的过程中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形态后就必须开始检测质量的完整程度,如果一旦发现质量有问题就需要重新修复或者直接推翻其建筑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害或者人员伤亡,而检测之后的结果还需要经过专门机关的备案。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告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交总包单位(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和施工项目质量验收。 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 *** 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工程中条件相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有两个方面:资料检查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个施工工序的 *** 作依据、检查情况记录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2、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必须从严要求。 3、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分包工程不能简单地将各分项工程组合进行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测项目: (1)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包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2)观感质量验收。这里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评价为“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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