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理方式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扩展资料:赔款计算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
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校园方责任保险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拓展资料】
一、参保意义
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有限,安全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对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高等院校,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6.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7.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8.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9.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10.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11.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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