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鉴定有什么方法?如何证明里面说话是当事人?

电话录音鉴定有什么方法?如何证明里面说话是当事人?,第1张

如需证实电话录音是伪造的,可以有以下三种方法:\x0d\x0a1、有无相应的电话通话记录。如无相应的通话记录的,则对该电话录音不采信;如果通话记录的时长与录音时长明显不一致的,说明录音是通过剪辑的,可以要求提交原件进一步质证。\x0d\x0a2、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录音是否是经过剪辑、拼贴而成的进行鉴定。\x0d\x0a3、可委托鉴定机构对录音中的当事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的声音,是否是由当事人本人所说进行鉴定。

音频有的时候能够作为定案非常关键的 证据 的,可是有的时候只有录音,但同时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发展到录音也可以经过剪辑拼凑其形成的,因此双方对当前的这段录音产生争执的状况下就必须要 司法鉴定 的。那以录音作为关键证据提供的这方肯定也非常的关注我国关于录音怎样司法鉴定? 我国关于录音怎样司法鉴定?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 诉讼 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 举证责任 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 律师 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 司法鉴定人 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进行司法鉴定的整个流程不会因为鉴定物不一样就有什么差别的,所以说录音整个司法鉴定的流程也就是包括以上八点,而对于持有录音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就是委托法院或者律所帮助我们指定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前提是要保证该段录音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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