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标准化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标准化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第三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和进度,提出贯彻 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第四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和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第五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使用、研制部门和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第二章 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第一节 论证阶段第六条 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新产 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和重要依据。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和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第七条 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和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第二节 方案阶段第八条 方案阶段 标准化工作是方案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确定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全面要求和计划的关键阶段,研制部门应当同使用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进行论证,综合权衡协调完成。第九条 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批准的《占术技术指标》,进行新产品标准化目标分析,明确新产品标准化全部目标、工作范围和各阶段、各层次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及标准化程度,从我国研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对我国现已制定的标准经过剪裁,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综合要求)》(以上简称《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第十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是实施战术技术指标,指导工程研制、设计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文件,由设计师系统组织编制,并作为《研制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该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的全部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系统、分系统、设备的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 

(三)零、部(组)件、元器件、原材料品种、规格简化要求,推荐采用和限制采用的清单; 

(四)《新产品采用标准目录》;

(五)《制(修)订标准目录》和计划安排的建议;

(六)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及其它质量要求; 

(七)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计划安排;经费要求和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等;

(八)系统、分系统、设备及配套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第三节 工程研制阶段第十二条 工程研制阶段是具体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阶段,研制单位应紧密结合设计、试制、试验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工程研制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实施《新产品标准化大纲》,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工程研制阶段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有关新产品的标准及资料,完成贯彻标准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设计; 

 (三)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对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检查。第十五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的执行情况应结合研制阶段的评审进行检查和评审。第四节 设计定型(鉴定)阶段第十六条 新产品设计定型(或鉴定,下同)阶段是对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阶段,该阶段的标准化工作应由研制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试验单位共同完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 (含卫星系统,下同) 研制工作中的责任制,以缩短研制周期,节约经费,保证质量,加速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以下简称设计师系统)是由各级设计师组成的跨建制、跨部门的技术指挥系统,负责武器装备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第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指挥系统)是由各级行政指挥组成的在各自行政隶属关系范围内实施行政指挥的系统, 负责本部门武器装备研制的组织指挥,计划调度,人员、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并组织跨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经济责任制,国家重点研制型号应当逐步建立会计师系统。总会计师在行政指挥系统总指挥的领导和总设计师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型号总概算,审核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和成本核算,并对研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研制任务。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第六条 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设计师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设计师、系统或分系统的主任设计师和单项设备(含部件,下同)的主管设计师组成。简单的武器装备型号可只设主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各级设计师可设副职。

总设计师应当由政治思想水平高,事业心强,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干部担任。第七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设计师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制型号的各级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第八条 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即设计技术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系列化、规格化、通用化的原则,组织方案论证,进行经费一效能(费效比)的全面分析,选择技术途径,提出总体方案,并参与拟制型号研制计划。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书,制定研制程序,确定各系统的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组织型号设计,协调解决研制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研制过程中,进行可靠性设计,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从设计上确保武器装备的研制质量。

(四)在战略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负责组织靶场和使用部门共同编制定型试验大纲;在常规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参与编制定型试验大纲。

(五)在设计定型阶段,负责组织拟制设计定型技术文件。

(六)召集有关设计师会议,协调并决定总体和各分系统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提出型号研制和试验的技术保障要求。

(八)推荐下属设计师人选,考核下属设计师,提出奖惩及调整意见。第九条 主任设计师是系统或分系统的设计技术负责人,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设计师的职责执行。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应当根据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的要求,制订设计方案,保证总体方案的实现。第十条 总设计师的技术抓总机构是总体设计单位。总设计师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 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总设计师办公室。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各级指挥可设副职。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其他各级指挥, 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指挥,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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