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培养繁殖的程序分哪几步?

组织培养繁殖的程序分哪几步?,第1张

组织培养繁殖方法的主要程序有如下几步:

(1)配制培养基

培养基是向培养植物提供养分的基质,由植物生长所必须的大量元素、微量元素、有机物质、蔗糖、琼脂(固体培养基用)等物质所组成,称为基本培养基。为了调节培养物的生长和分化,还需附加不同植物生长调节剂,如萘乙酸(NAA)、吲哚丁酸(IBA)、6-苄基嘌呤(RA),激动素(KT)以及2,4-1)等。将各种物质配制好,装入三角瓶或试管,高压消毒后备用。

(2)接种材料(外植体)的消毒和接种

从田间将匍匐茎段采回,利用消毒剂(升汞、漂白粉、次氯酸钠等)对茎段进行消毒,杀灭上面所带的细菌和真菌。然后在超净工作台上在无菌条件下剥离茎尖,接种到已配制好的培养基上。置于25℃左右的恒温和16小时光照的条件下培养。

(3)初代培养

是对刚接入的匍匐茎尖(外植体)的培养,目的是使仅为分生组织的茎尖分化出芽和无根小植株。培养基中加的激素是有利于分化的激素,这种培养基叫分化培养基。外植体经30天以上的培养,一个茎尖即可分化出若干无根小植株。

(4)继代培养(增殖培养)

将初代培养形成的无根植株,转入继代培养基上继续培养,使其增殖,经45天左右,会有20~30个无根小苗发生。经过多次的继代培养,使增殖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要求,即可将无根苗转入生根培养基上,使其生根,形成完整的植株。

(5)生根培养

生根培养基与增殖培养基不同之处是降低或去掉了细胞分裂素类的激素,加入了有利于生根的激素,如吲哚丁酸(IBA)等。无根植株在这种培养基上不再增殖,而是在每株无根苗基部发生若干不定根,形成可以向外移栽的完整秧苗。

(6)移栽

试管苗生根后可直接移栽到温室的土壤中。移栽后的两周内应覆盖薄膜和遮荫,以保持土壤和空气的湿润。

经过上述阶段的培养,一瓶初代培养的苗经几代的增殖可培养出几千株成苗。

有性繁殖园艺植物选择育种的一般程序:优良单株选择——株系比较选择——品种预备实验——品种比较实验——生产试验和区域实验。

有性繁殖园艺植物选择育种的基本选择法有混合选择法和单株选择法。

混合选择法:从一个原始混杂群体中选取符合育种目标的优良单株,混合留种,次年播种与同一块圃地,与标准品种及原始群体小区相邻种植,进行比较鉴定的选择法。对原始群体的混合选择只进行一次,当选择有效时就繁殖推广的,称为一次混合选择法。对原始群体进行多次混合选择后再繁殖推广的,称为多次混合选择法。

混合选择法的优点:

简便易行,省时省力。不需要很多土地、劳力及专设的实验圃地就能迅速地从混杂群体中分离出优良类型,在较短时间内能获得较多的繁殖材料,便于及早推广。对混杂严重的农家品种也可提纯良种。混合选择时不同单株间可以自由授粉,可以保持丰富的遗传特性,故不会造成生活力衰退。

混合选择法的缺点:

混繁不能鉴别每一个体基因型的优劣,这就使由于环境条件优越而性状表现突出的单株选留下来,但其基因型并非优良,从而降低了选择效果。

单株选择法:从原始群体中选取优良单株分别编号,分别留种,次年单株种植成一单株小区,根据各植株的表现进行比较鉴定的选择法。若只进行一次单株选择,以后就以各株系为取舍单位,称为一次单株选择。

单株选择法的优点:

可以对所选优株的基因型进行鉴定,消除环境饰变引起的误差,提高选择效率。

单株选择法的缺点:

A.费工费时。需专门设立圃地,异花授粉作物需要隔离。

B.异花授粉作物多次隔离授粉易引起生活力衰退。

C.选择一次留种量有限,选出优系后难以迅速应用于生产。

加速选种的主要方法。提前进行生产试验与多点试验;利用保护地进行一年多代繁殖选择;异地栽培加速繁殖;加速繁殖和提高种子繁殖系数。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事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检查所要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具备的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具备了上述条件,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二、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材料:

1、申请书(村社、乡镇或街道签字盖章);

2、申请人身份z复印件;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9、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10、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

11、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2、提供种源单位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驯养繁殖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

13、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三、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省林业厅或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四、审批权限: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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