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设置通达信的价格预警功能?

怎样正确设置通达信的价格预警功能?,第1张

1、先进入需要预警的股票画面,在五档盘口那里右击(这里有个问题,要在写着卖一买二买三这些文字上面或者价格上面,鼠标变成小手掌的时候点才有),然后就点 设置预警委托,里面就可以设置向上或者向下突破某一价位时的预警了。

2、第二个方法就是,功能--预警系统--条件预警设置,添加股票后点确定,它会问是否打开预警系统,选择打开后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一、选股策略

1、参与小盘股市场时,以个股为主;

2、选择小盘股不仅要关注个股的股本数量,还要关注板块的整体股本;

3、参与小盘股投资时,要注意把握介入时机和快进快出的 *** 作技巧;

4、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相关市场启动的原因,选择联动效应明显的中小股;

5、注意它的性能和配送情况;

如果投资者在投资小盘股时能把握住以上五种选股策略,那么介入小盘股还是有希望的。

二、价值选股

价值投资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从股票估值、公司运营、成长性、负债、公司规模和管理等方面对股票进行量化分析。

中长期价值投资选股有四个原则:

1、小盘子。为什么十年前的一些股票一直创新高?一个关键因素是扩股能力,只有小板块扩股能力更大,所以板块大小是关键。我们选择长线股票的第一原则是小盘子。这里说的板块是总板块。市场上还是有很多小盘股的,而且有很多股票,我们有足够的选择余地。

2、子行业龙头公司。我们都知道行业内的龙头公司都是好公司,但一方面这些公司板块大,扩大股本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这些公司引起了资金的极大关注,它们的股价往往提前几年透支,因此很难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但是,如果是子行业,就不一样了。很多这样的龙头企业都具备股权扩张的基本条件。

3、行业前景看好。夕阳行业的公司,未来必然面临转型的困境。转型的过程比较漫长,最后可能不会成功。另外,一些新兴行业也有一定的风险,毕竟未来市场不可预测。最稳妥的办法是选择相对成熟,在可预见的十年内不会落后的子行业。

4、PE低。

根据这四个原则,我们很容易选择股票。首先,我们将对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或总市值进行排名,并从小开始选择;其次,选择其中;子行业的龙头企业。最后,选择选定的子行业。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监管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审核、分析、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资源稀缺的商品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具体监测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目录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手段。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及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和设置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做好价格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传报工作,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报告、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

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可以指定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发生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价格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价格及相关信息。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价格信息或者3次以上迟报价格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承担的价格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但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人员调查、采集价格信息,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密。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审查复核制度,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报送数据的审查复核。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地区市场价格总体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三)重大价格政策及与市场价格相关的经济政策出台后的社会反应;

(四)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原因及趋势预测;

(五)价格调控监管的对策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信息的跟踪与分析,并对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发现市场价格变动出现倾向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第七条 价格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警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换、调整,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告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

(二)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培训和指导;

(三)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其承担报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价格资料。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130670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15
下一篇 2023-05-1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