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其他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1、报告上级领导;2、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3、保护现场,即保管材料,封存现场物品;4、医疗机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作出处理决定,并同患者一方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申请调解或起诉。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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