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第八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第十条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第十一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十二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六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现如今科技手段越来越发达,学校为了改善每年因为缴纳学费而排起的长长队伍,也是在不断开发各种小程序来进一步缴纳学费的流程,因此,可以查询学校官网,在上面去的特定支付地点去进行缴纳,而学校也会有相应的二维码支付手段来供学生进行直接扫描,减少学校工作量,提高新生入学效率,也是非常不错的一种支付方式。参考:焦作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未加强学校事业性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合理、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学校事业性收费是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各种费用。
各部门要严格区分经营性收支和事业费收支,不得将事业性收入放入作为经营收入,也不得将经营支出作为事业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学校事业性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制订学校收费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审核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章 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
第四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机构是学校财务处,收费主体为财会人员。校属各部门因收费需要可以设立兼职收费员,须报财务处审核同意方能参与收费。兼职收费员的变更必需征得财务处同意。会计人员和兼职收费员负责本部门的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缴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三章 收费许可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1.国家有具体规定过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2.属于学校内部的收费,要执行申报制度。
3.校属各部门受外部门、团体委托进行事业性收费,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能收取,并且须采用委托部门的合法收据。
第八条 校内各项事业性收费申报程序:
第一,收费部门在收费1个月前,填写《焦作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表),报送收费领导小组;
第二,收费领导小组审核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进行成本测算,拟定收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收费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三,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 未经审批,私自办班或开展有偿服务,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视情节按“乱收费”或“小金库”处理。
第四章 学生收费管理
第十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费,学生应及时足额交清,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各类学生主管部门在新生入学前应将新生录取名单送交财务处。入学后学生的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如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留级等。
第十二条 凡属学生缴费应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因工作需要,财务处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收某一些项目的收费,代收部门应在财务处领取统一票据,收入应在5日之内上交财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学籍变动,按下列办法执行:休学和留级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按所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因故退学者,在入学后1个月内退学费的90%,3个月内退学费的50%,第一个学期内退学费得30%,超过此期限的不再退费。退费时间以到财务处办理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缴费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期间内一次交清,对未交清费用者,不能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把学生毕业关。财务处要为交清学费的学生在《离校通知书》上加盖财务处公章;及时给学生管理部门提交毕业生欠费名单,以利于加强学费催交工作。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学费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审核,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我校可使用的收费票据有以下3种:
1。《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款收据》,用于学校对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哦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2.《非营业性专用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部门间内部资金往来;
3.《河南省焦作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用于对外经营服务的业务。
根据收费票据使用种类不同,各使用部门应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类使用。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
各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票据,严谨使用白条、非指定收据,严禁真票假开、转借、转让、代开票据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领用收费票据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领用经办人签字。
收费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新票据。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财务处同意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即检查以前已领用、尚未缴销的票据使用情况,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票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票据。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的开具
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发票收据要统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使用部门财务印鉴。必须在业务发生后开具发票收据,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的保管
使用票据的部门应加强对发票收据的管理,对领用的发票收据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毁损和丢失。对使用国的发票收据的存根进行核验自查,按规定及时交回学校财务处。
各领用部门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报财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费票据的注销
1. 各部门应及时将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交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2. 各部门应及时将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交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3. 各部门应及时将按规定作废的票据交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注销要求:各部门应将票据使用部门、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数目用大写金额填写在票据本背面,注明票据使用起讫日期及编号,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合格后,方予注销。
第二十三条 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各类创收活动,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发票收据复核、查验制度。
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核验发票、收据,对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复核查验内容包括:发票、收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每本票面总额是否与部门统计数相符;部门所收资金与上交学校财务的资金是否相等。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严格票据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取得的事业性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财务处负责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核算。
第二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收费管理和申请使用的收费票据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
1.未经过学校批准,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2.利用职权或垄断地位,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3.违反规定,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4.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收费许可证的;
5.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6.收费时不开收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的;
7.不按规定上缴收费资金,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资金的;
8.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9.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或予以没收;视情节轻重,对违法部门和个人给与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甲醛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审计室和监察室应按各自工作职责将收费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各收费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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