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好理解,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
中立性,也即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并且与事件无自身关联。
参与性,也即裁判者要熟知案情,不能别人办案,自己裁判。
公正性,就是裁判除合法外,还要合理,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正义观念。
时限性,就是时效性,不能无限拖延,或者故意无辜延长,及时解决纠纷。
司法公正,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讲求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主要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尊重裁决”等要素。
实体公正包括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事实认定真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简要来理解就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
扩展资料:
司法公正的特性: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专业化、职业化的定位;需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谨慎的认定,方可允许进入司法程序
程序合法: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包括两个方面:①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②司法人员的情感自控性,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保障在我国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一、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的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要正确;适用法律要正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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