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q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设计的犯罪二、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三、网络诈骗犯罪
四、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可能构成的犯罪
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能构成的犯罪.
六、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行为构成的犯罪.
七、删除交通违章信息行为涉及的犯罪
八、以手机为载体,复制、贩卖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
做违法网站程序员犯法。在非法集资或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中,技术类人员如果被指控构成犯罪,其被定罪的思路实际上有两个。
第1个是参与相关共同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从犯。
第2个就是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 出台后设立的新罪名,之所以设立这个罪名,就是在当前网络犯罪情况下,很多利用互联网进行相关非法集资或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与提供技术服务、系统开发、服务器管理、通讯传输等等服务的技术人员,并没有明确的、直接的共谋。
刑法新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将这种为犯罪行为开发系统,接入网络、管理服务器、通讯运输或者推广广告、支付结算的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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