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条例

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作代培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地区间横向联合办学形式,它有利于大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为了明确协作代培工作程序以及代培、送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医药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专校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之下进行省际间相互协作代培工作的全过程。第三条 本条例中,代培方面(以下简称甲方)系指承担代培任务的省医药主管部门或省医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代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送培方面(以下简称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医药主管部门或省医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送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第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负责对全国医药系统普通中专学校协作代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将每年的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章 代培协议书的签署及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下达第五条 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作为确定代培招生计划的最终手续,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作为普通中专校执行代培招生计划的依据。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作为向国家教育委员会上报各有关省普通中专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凭证。第六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系指甲乙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对代培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协商议定后,填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统一拟定格式的协作代培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各方公章。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填写内容必须明确无误,由甲方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一份。第八条 甲乙双方要在各自本省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根据省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向省内有关部门报送代培招生计划,以保证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上报,方可以双方的名义变更协议书的内容或取消协议。

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正式下达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第十条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甲方要在双方签署代培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校简介及代培专业有关情况等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单位,并向其说明代培协议情况。届时主动按规定缴纳招生费。第十一条 乙方公布代培学校情况时要注明协作代培的含义。使考生明了协作代培是送外省培养,毕业后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第十二条 代培生一经录取,乙方要及时向代培生说明在代培学校学习期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如学籍管理、校规校纪和学生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培学校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等。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往代培学校报到,对无故过期不报到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甲方要将报到后的学生名单尽早通知乙方,同时将代培专业的教学计划送交乙方。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第十四条 甲方负有对代培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全部管理责任,每学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将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学生服从甲方的管理。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代培生做出处理决定(包括留级、休学、开除学籍等),但要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乙方。第十六条 对少数文化基础较差的代培生,代培学校要根据情况组织力量予以帮助,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升留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甲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代培生要与本地生一视同仁。如遇特殊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五章 代培经费第十八条 代培生的招生费由乙方负担,在招生前交省区招生办。乙方不得将自费生送往外省代培,甲方有权拒收自费代培生。第十九条 代培费由乙方负担,乙方要根据代培协议书议定的每学年代培费数额和交费时间期限按照代培生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后增加的学年数和开除代培生的当学年)依学年(期)向甲方缴纳代培费。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未交齐代培费单位的代培生暂缓颁发毕业z书,待交齐代培费后另行补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作代培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地区间横向联合的办学形式。通过协作代培,可以提高轻工业教育的办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完善协作代培工作,明确协作代培工作程序以及代培、送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轻工业部组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际间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包括省、省辖地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下同)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相互协作代培工作的全过程。第三条 在本办法中,代培方面(以下简称甲方)系指承担代培任务的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代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校。送培方面(以下简称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送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和送培在职职工的单位。第四条 轻工业部教育司负责对全国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将每年的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方案,分送有关省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并抄报国家教委。第二章 代培协议书的签署 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下达第五条 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作为确定代培招生计划的最终手续;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作为普通中专校执行代培招生计划的依据;以轻工业部下达的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代培招生方案作为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代培招生的依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可代培少量自费生,但乙方要出具推荐证明,并负责办理与公费生相同的各项手续。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代培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协商议定后,填写由轻工业部教育司统一拟定的代培协议书(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可在协议书中补充说明),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条款内容必须准确无误,除甲乙双方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协议书上盖章,否则甲乙双方均有权视为无效协议。第七条 甲方依据生效后的代培协议编制代培招生计划,并在统一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报送轻工业部教育司。轻工业部教育司据此汇总编制轻工业部系统代培招生计划。第八条 甲乙双方要在所在省规定的有效时间期限内,根据省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向本省内有关部门报送代培招生计划,以保证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动。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条款内容,其中涉及招生计划变动的部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第十条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甲方要在双方签署代培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将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单位,并向其说明代培协议情况。乙方按协议书和本省具体规定缴纳招生费。第十一条 乙方公布招生简章要注明协作代培的含义,使考生明了协作代培是送外省培养;普通中专生毕业后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第十二条 代培协议签订后,为确保代培招生计划的落实,对于代培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生,乙方要认真组织报考生源和报考人员的文化补习。代培生一经录取,乙方要及时向代培生说明在代培学校学习期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如普通中专校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有关规定,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福利待遇以及代培学校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等。

代培生的录取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发给新生,也可由乙方代发,具体做法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代培协议书中说明。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往代培学校报到,对无故过期不报到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乙方。

甲方要将报到后的代培生名单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作为乙方支付代培费的依据,同时将代培专业的教学计划送交乙方。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第十四条 甲方负有对代培生的思想、学习、品德、生活与本省学生相同的全部管理责任,每学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将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学生服从甲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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