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工会组织是如何领导工人罢工的?

地方工会组织是如何领导工人罢工的?,第1张

总理事会对罢工未作严密部署,罢工缺乏统一指挥,领导罢工的主要责任,落到了地方工会组织的肩上。在5月2日到10日之间,各地工会都成立了罢工组织,它们有的叫罢工委员会,有的叫行动委员会,在有些地方,罢工由地方工会理事会领导。这些委员会吸收了各工会执委会和地方工会的罢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具有广泛的权力,罢工领导机构组织了群众性的纠察队,以防止工贼的破坏。经过罢工机构批准运送食物的汽车,都贴着写有“经职工大会许可”的通行证。部理事会对罢工的态度与普通工人截然不同。普通工人对共同事业充满了高度的热情,而总理事会的领袖们则把这次罢工看成是一场未能避免的灾难。罢工开始后两天,总委员会才建立了5个委员会,分别处理交通运输、情报、食品供应、管理指导和财务等事项。

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罢工,但也没有对罢工的处罚条款,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要理性对待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判断劳动者罢工行为的性质。就目前我国出现的罢工行为来看,绝大多数属于经济性质的劳资纠纷,对于如何处理罢工事件,我国法律是有具体规定的。《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要求,要恢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必须做好两个“应当”,其一是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其二是企业“应当”解决工人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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