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 审判
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1.普通程序是
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1、民事诉讼第一审判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中的基本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程序之一一。
2、它包括审前准备的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审理的期限。
3、审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4、开庭审理:主要由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构成。
5、审理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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