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授权有那三个程序?

领导授权有那三个程序?,第1张

领导授权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分配责任、授予权力和监督检查。

1.分配责任

分配责任历来是重要的步骤,因为授权就是为了下属担负起责任,责任是内容和实质,权力是形式和手段。没有责任,权力就是毫无意义的东西。责任就是工作任务,领导要为下属清楚地描述他们所应从事的任务,这种任务要分配得非常明确,不致使下属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这是需要领导在授权前再三斟酌、广泛掌握信息、充分听取意见的。诗人有句名言:“功夫在诗外”,领导也应把大量工作做在授权之前。分配责任还不仅于此,能为下属明确工作任务,这只是完成分配责任这一步骤的一半,而更重要的另一半,是向下属指明完成该项任务后应获得哪些预定结果、达到什么目标,包括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分目标和总目标。可见,分配责任绝非简单的事,一个领导要把工作任务分得明确合理,就必须通晓事物的性质、特点,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理顺关系,不致使下属互相扯皮。因此,领导在分配责任时必须明确:

(1)下属应负责从事的活动范围和任务;

(2)下属应达到的目标;

(3)检验下属工作的标准。

2.授予职权

授予职权不是简单地放手让下属工作,允许下属相机行事并让他制定必要的政策;更不能只是简单地将职权一放了事,撒手不管,而必须继续履行领导的必要权力和义务。因此在授予职权的过程中,领导可注意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帮助下属制定大政方针、提出工作规则;二是领导要把握下属的工作进程,及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支持。

在制定大政方针、提出工作规划的环节中,一要要求下属拿出一个完成任务达标的有效方案;二要审议并修改下属的方案,并对各个环节进行论证,与下属达成一致意见,并拿出行动原则、大政方针;三要指出应注意的隐患和问题,提出预防办法,授予随机处置权。

在支持下属工作的环节中,要使下属明确领导的意图,获得必要的条件如人、财、物、信息,及时予以引导、指点和协助,必要时追加授权。

3.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检查监督

有效的授权程序必须包括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检查监督这一步骤。下属有义务向领导汇报,下属的汇报义务是授权的本质要求;既然授了权,就要汇报尽责的情况;没有汇报也就无所谓真正的授权。汇报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下属凭兴趣可干可不干的事情。既然授了权,下属就必须负有向上级汇报工作进程和结果的义务。理论上,下属进行汇报多半应是个自动过程,自觉自愿地进行,而且是授权程序中顺理成章的延续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下属并不总是自觉自愿地汇报。因此,一要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以制度来约束下属养成自觉自愿汇报的习惯。二要体谅下属工作中的困难,经常请示汇报,是为了便于对下属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是简单地打棍子,下评语,而是为了上下沟通,上下一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对下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要敢于承担责任,同时给予下属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过经常的请示汇报、及时的监督检查,指导下属的工作。

1,发现和确定问题,要求对问题的表现,对问题的性质,对问题的原因了解,2,设计方案,任何方案都应当解决一定的问题,达到合理的目地,3,评价和选择方案,在不同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4,实施和审查方案,以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

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管理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213467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21
下一篇 2023-05-2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