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具体流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是怎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包括:报告及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和其他程序。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1、报告及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人员在采取具体执法行动之前,向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报告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实施对象、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方式等,在获得有关负责人批准之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如工作z、执法证等,以证明自己有资格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3、告知和说明理由
告知和说明理由程序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本保障。
告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其拥有的权利和救济手段,以确保当事人正确参与行政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当事人理应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不仅便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也便于当事人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当事人到场,既是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也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也是行政参与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的一项核心权利,与此相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而言,执法人员必须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表示异议并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执法人员必须仔细复核研究。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并进行重新调查。
5、制作现场笔录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过程、结果,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否则,现场笔录不发生效力。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间具体情形如下:
1、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2、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3、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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