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进行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受理,办理需提供材料: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消防备案是为了应对建设项目突发火灾时能迅速反应控制灾情,有利于消防部门更高的工作效率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z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z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z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z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拓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竣工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即: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消防检查是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使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建筑物消防安全:违章建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和有效情况。
消防管理:安全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易燃易爆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消控中心值班及运行情况,员工消防知识培训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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