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颁发程序和要求

林权证颁发程序和要求,第1张

申请人分别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林权属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z明林权属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z或者户籍证明林权共有的,由林权共有人推荐一名代表申请提交代表个人身份z或者户籍证明,并注明共有人姓名,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z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z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z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z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四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对象,是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四)《临时用地证》颁发对象,是因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挖沙、采石、取土等需临时使用面积较大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用地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期满后需延期用地者,必须向原批准用地机关申请办理续用手续。期满后不办续用手续而继续使用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第四条 我省境内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换领)土地证书,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使用者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领证(换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真实名称。第七条 土地证书颁发程序: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领证(换证)申请,并提供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有效证件及土地利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图件);

(二)国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测量查丈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申请者进行现场测量查丈并绘制用地图;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土管理部门通知其按期领证或换证;

(四)国土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土地管理档案。第八条 凡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领取了房屋产权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凭其房屋产权证书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领取土地使用证手续。第九条 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1992年底。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1995年底。第十条 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包括图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仍有争议的,经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发证或换证。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暂缓办理换证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可向县(市)以上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侨务部门转交国土管理部门审核予以暂缓换证,不作逾期处理。

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土地发生下列变更之一时,土地证书持有者必须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

(二)土地用途发生某些改变;

(三)初始登记数据与土地详查或地籍测量后的数据不符。

土地变更登记由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持原土地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或大部分转移,或土地的利用状况发生根本变化的,应申请更换土地证书。第十三条 土地证书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版本。本办法颁布前已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件,由持证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查实,吊销其土地证书:

(一)持证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名称、假姓名冒领土地证书的;

(三)擅自涂改土地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书材料的;

(四)用非法手段领证或换证,侵占其他单位(个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五)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裁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登记和吊销土地证书的。

对伪造土地证书者,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地点、机关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向社会公布,使申请人能够知道、了解有关申办事项及其具体要求,以便能够及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具体规定应当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不申请不发证。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企业审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颁发许可证的时间、顺序等程序性规定不尽相同,暂时难以统一。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危生产企业领取有关证照的时间和程序如何规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规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是这些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擅自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实施规章的规定,6种高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每种企业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尽相同,应由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必须能够满足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需要。 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这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都是书面的文件、资料。这些书面文件、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以后的第一道程序,就是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向申请人说明并要求补正,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补正。否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譬如,需要对一些生产厂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审验;对一些安全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试运行。这些审查工作不是在办公室里能够完成的,必须前往实地或者企业才能进行直接的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 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关系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问题。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将会构成行政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需要视不同情形加以确定:考试大论坛 (1)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重新提交补正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核实后,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纠正的,申请人纠正后再次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采集者退散 (4)在审查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5)审查发证工作中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之日起计算。采集者退散 5.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情况,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目的是要鼓励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出生产安全事故。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配套规章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补办与变更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过审核,应当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公告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情况向社会公告,是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的需要,是进行社会监督的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但须规范,公布的时间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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