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劾的程序

d劾的程序,第1张

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实际掌握行政权,拥有巨大的权力。为防止总统违法和滥用权力,需要设计对银嫌总统的d劾程序。在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理应由选民予以d劾。而宪法规定由参议院审理d劾案,同时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

在制宪时设计这一制度的基本考虑是:

(1)d劾带有政治性,“其管辖范围属于担任公职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犯罪,换言之,即对某种群众委托的滥用或背离”,d劾的结果是免去被认定有罪者的职务,因而,应当由政治性机关行使审讯权。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国会中参议院代表各州,同时参议院由选举产生,由参议院行使最为恰当。

(2)如果由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这一角色,受其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所决定,裁决结果可能难以令人信服;d劾是使被d劾者失去全国的尊敬、信赖、荣誉和报酬,在被d劾后,其还要作为平民接受审判,这一审判的结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财产,一个机构同时拥中衫有这两项巨大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3)由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法官与参议院联合组成d劾法庭,其弊病与上述相同。而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d劾法庭的主席,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利于d劾案的审理。

(4)如果另行成立一个能够代表人民的法庭,法官人数将“多到从经济上考虑达到不合理的程度”;财政卖搏腔上的负担将加重,国家的政治机器也将更加复杂。

(5)参考英国和各州的做法,“在大不列颠,提出d劾属于下院的职责范围,而由上院裁决,若干州宪就是以此为样本的”。

(6)作为立法机关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

在d劾程序中,众议院是作为起诉人的角色,而参议院充当d劾法庭的角色,行使d劾案的审判权。众议院的起诉程序是: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d劾总统条款,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d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参议院的审理程序是:

(1)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双方证据,为审理d劾案做准备;

(2)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员为d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的证词;

(3)众议院以其司法委员会主席为代表扮演控方的角色,白宫则组成辩护团,审理开始后,双方先各进行1小时的陈述,然后传唤有关证人作证;

(4)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d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2/3以上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d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d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的d劾程序共启动过两次,即约翰逊案、和克林顿案。在美国历史上,安德鲁·约翰在参议院以一票之差险遭d劾。在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尼克松在众议院准备启动d劾程序之前已经辞去总统的职位。

d劾在中国古代的定义是有监察权的官员对于管辖范围内的违规之事上的奏章,这种奏章带有申请处置毕世的性质。

但帖主说的“镇胡必杀”就不至于了,之所以帖主有这个感觉可以理解,因为很多落马的官员都是因为被d劾而下马。但实际上古代的d劾多的是,落马人员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而已,很多d劾都不了了之。特别是允许风闻言事的宋清两朝,很多d劾都因为查无实据不了了之。而党政激烈的明朝就更要命,d劾更是满天飞,一般只有两种人没有被d手旅肢劾,一种是官或者权小的没人稀得d劾,另一种是完全被边缘化的官员,骂了没有政治意义。《明朝那些事》里曾调侃明朝d劾太多,“作为一个官员身上不被两个d劾,见了别人都不好意思打招呼”。

一般出现d劾之后,主管人员必须拍人下去核查证据的,有证据才进一步侦办,没有证据就不了了之,就如同现在的检察院一样。所以除非是上面有人想整你,才会出现没有证据也被判有罪(如岳飞)。

如果贪污是诬告的话,已经查实d劾的人是有责任的。经常有御史因为d劾被查出是诬告而被处罚。

至于d劾在什么情况使用,最常见的就是御史发现有人违法就可以d劾(明朝的时候有些御史闲的连别人衣服不整洁神马的都上d劾),另外上下级官员之间有监督关系的发现有违法也可以d劾。

d劾一般的受理人是皇帝(当然只是名义上的受理人),而普通的告状一般由有司衙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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