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简易转普通程序规定

民事案件简易转普通程序规定,第1张

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发现方式:当事人坦雀巧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岁皮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让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1)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4)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5)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穗友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消绝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拿族姿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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