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确认医疗孝枣专机飞行任务
第三步:医疗队抵达当地医院,再次确认患者病情是否适合乘坐医疗专机纳慎御
第四步:患者乘坐医疗专机,回到常住地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作为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各国元首的日常行经一直备受外界关注。元首的生命安全非常重要,因为一个国家的元首不仅代表他个人,而且身后是整个国家,所以各国元首在乘坐专机进行跨国飞行时会格外注重安全保障迟早。元首的专机在跨国飞行时会提前设置好飞行路线,飞机中的设备也是顶尖配置。
首先在元首搭乘飞机跨国出行时,其安保人员会根据各种政治形势和全球各地区码稿雀的和平状况,进行路线规划。这份飞行路线规划是非常详细,可以说飞敬迅机的每一步都是提前计划好。除了考虑各地区之间和平稳定关系之外,还会提前对飞行路线所经之地的天气进行观测和预测,以此确保飞行中不会发生意外。
除此之外也就是所乘专机本身的安全性,虽然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飞机的安全性能也越来越高。但是飞机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众所周知,如果飞机在飞行途中发生意外,那会是非常危险,而且极难抢救。所以元首的专机在飞行之前也会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对飞机上各种零件进行普查,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起飞之前也会做好安全测试,确保元首搭乘飞机时不会出现意外。
最后飞机也会安装一些顶尖设备,确保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元首的专机所配备的雷达监测设备是非常先进,比普通的客机性能更强。各国元首在跨国出行之前,所有的行程都是对外界保密,这也是为了防止无法分子突袭。飞行路线严格保密,外界不可能知道。这些都能够保证原始人在画格飞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毕竟一国元首的胜利对整个国家的安全来说都至关重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预计培训时间: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所需的计划时间,预计培训时间不包括岗位熟悉时间和进行各种检查所用的时间;
(二)追加培训时间:由于受训者本人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培训,需要增加的培训时间;
(三)工作技能检查:在培训过程中,对受训者的知稿巧识和技能水平所进行的评估;
(四)执照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执照要求的各工作岗位标准所进行的评估;
(五)资格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特定工作岗位标准及能否独立上岗工作所进行的评估;
(六)岗位熟悉时间:使受训者了解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所花费的时间。岗位熟悉不能取代岗位培训;
(七)岗位培训教员:被指定并有资格在岗位培训期间指导受训者的人;
(八)岗位培训教材: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编写的用于岗位培训的教学材料;
(九)培训主管: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领导;
(十)培训组:由岗位培训教员和受训者组成的小组;
(十一)受训者: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见习管制员、管制员或其他准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
(十二)见习管制员:完成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
(十三)暂停培训: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限制(不包括受训者能力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培训;
(十四)继续培训:在暂停培训后,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重新具备,可以继续按计划实施的培训;
(十五)终止培训:由于受训者自身因素限制,即使追加培训时间,也无法完成培训计划,应当终止的培训。第二章 岗位培训第五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第七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 *** 作和实地 *** 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负责。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第一节 上岗前培训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兆芦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上岗前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第九条 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现状、管制协议、特殊规定、气象特征、所用设备情况;
(二)本地区有关机场的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三)航空器性能;
(四)国内、国际航图的判读;
(五)全国情报区、管制区的划分;
(六)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异同点;
(七)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八)航空电报的编发规定;
(九)外国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十)专机保障的有关规定键猜键。第二节 资格培训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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