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常见问题及对策

建设项目审计常见问题及对策,第1张

一、项目前期存在的问题

(一)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浪费。例如:某护坡工程于9月30日竣工验收,此工程经审计后认定的造价为95.36万元,但由于其他工程需要占用,第2年该护坡已被全部铲除。

(二)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导致工程造价无法控制。例如:某绿化工程因没有立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等,导致工程结算造价比原合同价高出一倍多。

二、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漏项和变更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在超概算的各种原因中占主要因素。

(一)施工图的设计深度不够导致设计漏项,初步设计的评审或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不严,造成工程造价无法控制。有的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敷衍了事,以及设计水平不高,审查制度不严等,结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漏项,不得不增补建设内容,造成投资增加。

(二)对施工图未经科学论证而随意变更。例如:某道路路基排水工程,由于未经科学论证,指挥部为保护设计线路上的大树,盲目决定变更道路路线,而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路线开挖基本成形后,指挥部又指令按原设计线路施工,前后一变,损失近百万元。

三、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 作不规范,招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应该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某些建设项目未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施工单位。例如:某道路路基及排水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招标,而是以指挥部办公会议形式决定施工单位,该工程合同价为319万元,实际结算价为620万元。

(二)招标项目不完整,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自行确定施工单位。例如:某路面工程,判和虽然对主路面工程进行了招投标,但对造价为274.41万元的人行道工程却未进行招投标,而是直接指定原主路面中标单位承建。

(三)明招标、暗指定。例如:某绿化亮化工程,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5月13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4月19日。由此可见,在招标前便已确定施工单位。

(四)将招标范围仅限于建筑安装主体工程,而对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监理、材料采购和配套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五)部分标底编制不实。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漏算、多算现象,有的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定,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例如:某沥青路面工程的'标底预算中少计主材价差120.89万元,在无原始依据支持的情况下预估路床挖运土方18000立方米某大厦大堂二次装饰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委托某事务所第一次编制的标底造价为160.23万元,据标底编制单位介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时对费率及材料的价格悄冲塌均进行调高。我们发现在进行标底调整时,施工管理费费率和利润费率都是取上限值(根据规定计算的费率均低于上限值),而综合措施费费率超出了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规定范围,材料价格也进行启圆上调,调整后的标底价比调整前增加30.63万元。

(六)违规发包。将室外零星工程违规发包给个人施工。

(七)违规分包。

(八)违规挂靠。

四、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例如某路面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条约定变更部分按中标下浮比例下浮。这种关于下浮比例的约定含糊不清,没有明确具体下浮比例。

(二)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例如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按3%计取冬雨季施工费。这种费率的约定超出定额规定的标准,是定额规定费率的7.5倍。

(三)在施工时不执行合同有关条款。例如某绿化景观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本工程的有关工程计量、签证、设计变更(或修改)方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即所有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先由乙方提出书面报告,报监理公司审核,经工程指挥部批准并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或修改),乙方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或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但在实际施工中,进行的大量设计变更都没有执行上述设计变更程序,而是施工单位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根据指挥部的口头指令进行施工,在全部施工完成后,报送竣工资料时,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在竣工图上签字认可。

五、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监理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

虽然建设项目都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了工程监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工程监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上大部分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总监不到位,现场监理临时人员多,专业监理人员缺乏,监理质量难以保证。

二是监理人员对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不力,把关不严。有的监理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擅自增加工程量的签证有的监理单位实际 *** 作时不按规定的数量派驻现场监理工程师。

三是监理签证不规范,记载事项不明确,签证内容不真实。同时由于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其独立性很难保证,实施监理达不到应有的力度。四是有的监理人员默认施工单位随意变更工程。五是部分监理人员不廉洁,食宿费用在施工单位报销,办公用品要求施工单位“买单”。

(二)部分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署工程量签证单时工作失职。

1、工程量签证单中的签证内容与现场不符。如某道路路基及排水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单中,施工单位报送的农田清淤深度在0.59米~1.987米之间,监理单位签证的平均深度在0.6米~0.97米之间,我们在结算审计时对施工现场附近的农田淤泥深度进行实地测量发现淤泥深度只有0.33米,最后审计定案淤泥深度按0.33米计算,此项核减造价约95万元。

2、签证内容不全,只对工程量进行签证,未对价格进行确认签证不及时,没有现场签证,而是事后补签,签证手续不完整,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重复签证。例如:某道路路面工程重复签证洒透层油4267平方米,洒粘结油8543平方米,黑色碎石3813平方米,中粒式和细粒式沥青砼4267平方米,此项核减造价46.1万元。

4、工程签证不实。例如:某综合布线弱电工程,在《工程单项材料核定单》中,多签金属软管DN20长度10826米,DN25长度15392米,共计金额80.24万元。

5、大部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有工程量的增减,但我们发现只有工程量增加的签证,而没有工程量减少的签证。

(三)不严格按照程序施工。例如某绿化工程,由于设计施工图深度不够,在设计单位未出具细部施工图的情况下即组织施工,造成施工单位无依据施工在施工中,对于各级领导视察工地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未及时形成文字依据和改进方案,提交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交施工单位施工,从而施工单位听从多方口头指令,形成多处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不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

(五)有的施工单位未经设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取消部分工程项目,在施工中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建设单位监督不力。例如某沥青路面工程,沥青混凝土设计厚度为14厘米,审计抽芯平均厚度只有12厘米,审计核减造价50.39万元。

(六)竣工图绘制失实,相关单位审查不严。例如:某绿化工程,有6张竣工图严重与竣工现场不符,经审计实地勘测和丈量,发现竣工图上苗木栽植的位置、品种、规格、数量、标识和尺寸都与现场存在不符之处。

六、结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多计多列工程量。例如:某路床工程结算中,施工单位多计多列工程量,从而提高结算价206.66万元。

(二)高套定额子目。例如某路面工程高套定额提高造价152.22万元。

(三)提高取费标准。例如某道路路面工程不按取费标准与程序多计工程费用提高造价67万元。

(四)提高材料的价格。例如某大厦室外高压管道工程中的c-pvc高压护套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与供货单位签定的购销合同价为65元/米,经审计核定为35元/米。

(五)虚增土方、运距。例如某绿化工程,土方签证运距为10公里,经审计认定为3公里。

(六)篡改工程量签证单。例如某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私自篡改工程量签证单约30处。

问题原因

审计认为,造成建设项目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一、建筑市场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虽然已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但缺乏统一规范,建筑市场要素体系仍不健全,导致项目设计、招投标、签订合同、工程建设等方面还比较混乱,给工程建设管理带来了难度。

二、建设资金不到位

建设资金大多来之不易,有的建设单位为了省钱,该办的手续未办,该缴的税费未缴,有部分建设项目因无建设资金,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因而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办事。

三、施工工期要求紧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工期一般都比较紧,建设单位领导为了赶工程进度,在 *** 作上图方便,往往不注重建设程序,致使工程建设管理上出现诸多问题。

四、人员能力素质差

有的施工单位,在私利的驱动下,违规制假,以谋取多计工程款。有的监理人员睁只眼、闭只眼,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有的预算员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有意增大工程造价,以作为其劳务费的提取基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往往是临时抽调,且非专业性,缺乏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知识,而施工单位却又十分内行,两者信息极不对称,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甚至有极个别的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袒护造假行为,慷国家之慨,谋取个人私利。

审计对策

一、审计应采取的八种方法

固定接收法。为减少审计风险,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的接收应当由固定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制度统一接收。接收资料时,应当认真清理资料,并出具回执清单。

全面审查法。对工程结算资料应当进行全面了解。对于工程前期文件材料,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各种手续对于招标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或协议,重点掌握造价确定的依据对于施工管理、质量保证和检验评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审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和合法对于工程结算书,应当重点审查。

现场勘察法。指审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照施工图纸和工程结算书,对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确认对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器材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等进行逐一核实并记录取证,以便于询价。

开挖核实法。对于有疑点的隐蔽工程,可以采用开挖的方法核实工程量和有关材料情况。此法可以直接验证隐蔽工程的真假,但工程量大,一般采用随机抽样定点开挖。

抽芯验证法。对于难以采用开挖法验证的隐蔽工程,可以采用专门的机械进行抽芯,如对于沥青混路面凝土或大面积的混凝土基层,可采用抽芯法确认厚度。

调查询问法。对于需要核实的工程量和价款,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建设、监理、供货等单位的相关知情人员,了解和证实工程施工工序、方法、机械台班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初审一般不宜直接向施工单位了解情况。

全面审计法。工程造价审计首先必须根据现场勘察的数据,结合结算资料,依照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工程量进行全面审计。其次,对单价、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及各项取费等进行详细审查。

询价审查法。为确定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人员可采用询价法进行市场调查。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查阅资料并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将需要询价的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器材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及采购时间等记录清楚,以便询价时能圆满答复商家的提问,赢得商家的信任,从而了解到真实的材料价格信息。询价要也要货比三家。

二、审计应立足的八种原则

突出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对工程造价产生重要影响,也是容易滋生腐坏的重点所在。因此,对于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单和影响工程造价的重点子目要重点审计。

及时签证。在调查取证时,对被调查对象陈述的可能对工程审计有用的事实,我们应当及时记录,并尽可能要求被调查对象签字确认在结算对审时,对于我们和被审计对象共同确认的量和价,应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做好审计记录。

分析对比。分析已审定的工程结算,总结和整理、归纳结构形式、地区等不同的各类工程造价、工料消耗等一般规律和指标。审计或审理时根据这些指标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或审计人员的初审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如果在指标范围内,则说明结算比较实际或审计基本到位,如超出范围,则要进行全面审计或审理。

以理服人。与被审计单位对审时应相互尊重。对工程造价的核减讲究的是有理有据,使人心服口服,不能居高临下或以权压人。

掌握主动。对审前应作好充分准备。通过熟悉审计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工程量和单价,综合分析,寻找影响造价的关键子目,将其弄懂弄同,找出依据,以便对审时能做到有的放矢,主动掌握对审的节奏和环节。

耐心等待。对审时少数施工单位的代表由于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目的,而横蛮不讲理。对此,一定要耐心陈述事实和道理,并坚决果断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如果对方仍不接受审计的观点,可以耐心等待,当过一段时间后,施工单位可能会因为款项支付等原因而认可。

客观公正。对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需要再次到施工现场共同核实的,一定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落实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要虚心接受并及时纠正。

综合运用。结算审计不仅仅是核减造价,节约国家投资,更要对审计中发现的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建设项目的科学化管理和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建设工程常见问题与纠纷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常见问题与纠纷处理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1、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芦枣包合同

2、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3、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敏空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

发包人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 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陪拿拆除合同。

3、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注意: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和履行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3)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无效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款的结算及法律责任。(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注意:(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七)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注意: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和方法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建设工程垫资本金及利息的规定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二、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延误、顺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8)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注意:当出现合同的约定的上列情形,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3、工程顺延的催告义务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注意: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4、停工期间的确定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注意: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三、建设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工程竣工结算的确认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注意: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但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

2、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利息从约定付款日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难以确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3、“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的确认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4、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5、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6、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四、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应对其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建设工程的担保与工程保险

1、承包人履约保函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母公司保证或银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证金。注意: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前可以拒付工程款。

2、工程保险发包人自行投保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发包人也可通过招标或谈判统一指定保险人以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过程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在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不仅可以顺延工期,而且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

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和由此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要求承包人赔偿。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并承担民事责任。

4、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当双方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以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5、竣工验收备案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发包人报送的,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七、工程签证与索赔

(一)工程变更承包人在发现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减工作量的图纸或变更技术要求等时,应当及时书面要求发包人书面确认该变更,并按照约定程序提交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报告报发包人。

(二)工程索赔的概念、特征和进行的方法和技巧

1、定义。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2、索赔的法律特征有: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3、工程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约定,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注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资料管理,并在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

(三)工程签证的概念、特征和进行的方法和技巧

1、定义。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2、签证的法律特征有: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3、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签证应注意的事项: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拖延的、工程变更、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违约等原因所导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尽量要求发包人签证。

(四)工程量计算

在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等书面文件形成确认若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八、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1、实际施工人包括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

2、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也可直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是否清楚,将导致发包人承担不同的责任:

(1)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清楚的,对施工人施工的事实予以默认,与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

(2)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不知,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九、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如下前提条件:(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3)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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