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有六个必须要有的程序文件?

ISO9001有六个必须要有的程序文件?,第1张

是的,ISO9001有六个必须要有的程序文件,分别为:

1、文件控制

2、 记录控制

3、内部审核

4、不合格品控制

5、纠正措施

6、预防措施

ISO9001认证情况: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07年11月发布的最新调查结果,截至2006年底,已经在170个国家/地区发布了897,866个ISO9001:2000认证。

其中,中国颁发证书162259张,占颁发证书总数的18%,居世界第一。 这表明该标准的2000版本已被广泛使用,并引起了许多组织的关注。 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家。

扩展资料:

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好处

1、竞争优势

ISO 9001应该由最高管理层领导,以确保高级管理层可以对其管理体系采取战略方法。我们的评估和认证流程可确保业务目标不断纳入您的流程中,我们的工作实践可确保您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资产。

2、改善企业绩效

ISO 9001可帮助您的经理提高组织绩效,从而使那巧模团些不使用管理系统的竞争对手落后。认证还可以促进绩效评估并更好地管理运营风险。

3、吸引投资

ISO 9001认证将提高您组织的品牌声誉,并且可以成为有用的促销工具。它向所有利益相关者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这是一家致力于实现高标准和持续改进的孝橘公司。

4、节省开支

相关证据表明,投资于质量管理体系并已通过ISO 9001认证的公司可以获得许多财务收益,包括提高运营效率,增加销售,增加资产回报率和提高利润率。

5、码敏简化运营并减少浪费

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集中于 *** 作过程。这鼓励组织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并帮助减少浪费和客户投诉。

1.规范发文报批程序。市委各部门需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须向市委报送正式请示,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与拟文部门联系办亏肢理。市直各单位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向市政府报送正式请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与拟文单位联系办理。需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联合发文的,按隶属关系向市委或市政府报送正式请示,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特殊情况外,部门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代拟文稿。未经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和审核的代拟文稿,市委、市政府领导不予阅批,退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市委、市政府发文要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中央、省级文件、电报已发至县团级,或已公开发表、要求具体明确的,市里一般不再转发或另发贯彻意见;凡能通过电话、传真、政务网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原则上不在各种会议上发放。

3.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需要发文的,发文规格原则上与中央、省下发的文件相对应,一般只重点写明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上级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凡可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或两办联合)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联此庆合)名义发文。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一般不再由市委、市政府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党政联合行文。部门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工作部署,应自行发文。

4.提高拟制公文质量。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加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 *** 作性,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市委《余办通报》一般只摘要刊登市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在全市综合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市政府“余府阅字”文件一般只摘要刊登市长、副市长在市政府重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均不超过4000字。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称“重要讲话森空握”。凡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不另行发文。

5、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整合办公自动化资源,创新公文处理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党务和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建设全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逐步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6.压缩各类简报内刊。认真清理各类简报和内部刊物,凡未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领导直接报送简报和内部刊物。未经批准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退回。

二、从严控制各类会议,着力转变会风

7.严格会议审批程序。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必须在召开前10天内与市委办公室会议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联系办理,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行文通知。部门以市委、市政府联合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承办单位与市委办公室会议科联系办理。未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直接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应不予批准,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8.减少各类会议数量。凡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可由部门开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可合并开的会议不单独开;可一次性开的会议不层层开。对于省、市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在会后直接进行安排部署,市里不再重复召开贯彻落实工作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确需增加的,应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专题请示。

9.严格控制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扩大)会议等重要会议外,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最长不超过1天。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同一个会议一般只安排1名领导作主体讲话,时间控制在90分钟以内,其他领导讲话时间控制在40分钟以内;安排大会典型发言不超过5名,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

10.严格控制会议规格。除综合性大会和有关重要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市四套班子领导集体出席,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领导不陪会。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市领导出席,其他领导同志不陪会。凡省里由部门召开的会议,市里不得升格为市委、市政府的会议。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11.严肃整顿会风会纪。经批准召开的全市大中型会议,各地、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指派人员参会,不得代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书面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呈相关市领导批准。与会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应保持会场安静。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将会议情况及时印发督查专报予以通报。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邮册及其他纪念品等。

三、规范领导公务活动,深入整顿作风

12.精简公务事务活动。市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均由所在机关办公室负责安排,未经同意,各部门不得安排或直接邀请市领导同志参加活动。市四套班子领导集体出席的活动由市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各种开业剪彩、奠基、颁奖活动等,原则上市委、市政府不具名祝贺,市领导不出席。确需市领导参加的,根据分工,请示分管领导出席。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组织相互拜年、走访等活动。

13.规范领导公务活动。市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人员,由县(区)或部门对口的领导陪同,原则上不超过3人。市级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包括到基层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等,原则上不作单独宣传报道,可结合各时期中心工作进行综述式报道。市级领导陪同上级领导或外市党政代表团视察、考察活动以及节日期间慰问活动等,一般只作综合报道。

14.减少各类检查活动。未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检查、考评和表彰活动。以部门名义组织的全市性督查、检查、考评和表彰活动,须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并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和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精简文件、会议和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新路子。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来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郑举策程序规定(试行)》(江府〔2014〕10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江办发[2012]2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才能按规定报送审查。

喊扰碧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一)已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因上级文件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增列入年度立规计划。

(二)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李基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 (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审部门。

(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送审部门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政府协调解决。

四、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1、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行政首长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江门政务之窗网站发布。

2、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4、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制定、发布、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统一发布情况、报送备案的时间、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文号等。

(二)部门店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1、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如起草部门单独发文的,部门负责人签发印好文件后,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

(2)如多个起草部门联合印发的,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共同起草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并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

2、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后,不再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是否已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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