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认证申请程序(摘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

学位认证申请程序(摘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第1张

学位认证申请程序(摘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一、网上申请请进入学位中心主页“认证咨询”页面,并点击左侧“学位认证申请、查询”按钮,进入“填写申请学位认证表格”页面。逐项认真填写网上申请单,经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申请,打印出认证申请表。填写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给出申请号和密码,并计算出认证咨询所需费用。请牢记申请号和密码,以后凭申请号和密码可通过网络查询书面申请材料、费用到达情况以及认证完成时间和邮寄情况。每一位申请人必须单独申请,使用同一申请号可进行多个项目的认证申请。

二、缴纳费用认证咨询收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总费用根据申请人填报的认证项目逐项累计,其中包括认证咨询报告费、备份报告费、认证咨询报告和备份报告的邮寄费等各项费用,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时系统会计算合计费用。以下为具体收费标准:中文认证报告 140元/项;英文认证报告 180元/项;备份认证报告 30元/项。邮寄费用按邮局实际标准收取。认证咨询的所有费用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请务必在附言、备注、款项来源等栏中注明证书持有者姓名和申请号,以便核对。)收款单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帐 号:816618500308091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局启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如未按上述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将会严重影响认证进度。

三、寄送书面材料如申请学位证书的认证,需提交相应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如申请成绩单的认证,需提交中、英文成绩老迅单原件(需学校主管部门盖章)各一份、复印件各两份;申请在读证明认证,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和学生证或高考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除学位证书认证外,其他项目的认证咨询只供留学和移民使用,并只出具英文认证报告。所有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均用于审核、存档,恕不退还。如认证申请是由驻华使(领)馆、移民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WES等机构书面通知要求提交认证报告的,请附上相关机构书面通知的复印件一份。如要求将认证报告直接寄往相关机构,为确保报告邮寄的及时安全,并方便以后查询,建议使用EMS方式(邮寄费用自理)。各项材料准备齐全后,请连同签名后的《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银行转帐单复印件一并寄往以下地址:单位名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处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广场B-1819邮政编码:100083

四、认证咨询时限认证咨询工作一般在书面申请材料和汇款均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处将按申请人所填写的邮寄地址和方式寄出认证咨询报告和发票。如超出20个工作日未能完成认证,认证处将按申请人所选择的延期或撤销申请处理。申请人需在《中国学位认证咨询申请表》中选择逾期处理方式,如未选择将视为选择延期处理。如超过50个工作日还未能完成认证,认证处将停止办理并退还申请人所缴费用。受相关学校寒、暑假影响,假期期间部分学位认证申请复核工作可能无法正常进行,认证咨询工作亦难以在正常工作日之内完成。建议申请人提前申请学位认证,以避免假期造成的影响。对受到假期影响的学位认证申请,我们会及时向有关使(领)馆和移民部门说明情况。

五、备份认证报告自学位认证咨询完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如需重新出具认证报告,请下载《中国学位认证备份报告申请表》,填写后寄送或传真至学位中心认证处,并缴纳相应备份费用和邮寄费用(收费标准见《中国学位认证备份报告申请表侍腊此》),费用缴纳方式见第三条说明。超过两年期限请重新申请认证。在职研究生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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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缓如此序具体如下读者朋友橡毕们可以进行参照,方便进行具体办理:

(一)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审查批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风险提示: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扰迅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相信大家对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有了大概的了解。

认证程序

申请

1.1.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1)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

2)申请认汪耐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名单;

5)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6)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

7)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8)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

1.2.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有关公开文件。

1.3.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中心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D.必要时认证中心要求受审核方补充材料和说明。

1.4.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或认证要求需要做出解释时,由认证中心代表负责按认可机构承认的文件进行解释,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1.5.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如橘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中心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

准备

2.1.在现场审核前,申请方的ISO9000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行时间应达到3个月,至困橡春少提前2个月向认证中心提交质量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2.2.认证中心准备组建审核组,指定专职审核员或审核组长作为正式审核的一部分进行质量手册审查、审查以后填写《质量手册审查表》通知受审核方,并保存记录。

2.3.认证中心应准备在文件审查通过以后,与受审核方协商确定审核日期并考虑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审核前,受审核方应至少提供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记录。

2.4.认证中心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确定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代表认证中心实施现场审核。

A.审核组成员由国家注册审核员担任;

B.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

C.审核组成员、专家姓名。

由认证中心提前通知受审核方并提醒受审核方对所指派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如以上人员与受审核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受审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但必须征得系认证中心的同意。

2.5.认证中心正式任命审核组,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必要时在编制审核计划之前安排初访受审核方,察看现场,了解特殊要求。

现场审核

审核依据受审核方选定的认证标准,在合同确定的产品范围内审核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主要程序为:

3.1.召开首次会议:

A.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分工;

B.明确审核目的,依据文件和范围;

C.说明审核方式,确认审核计划及需要澄清的问题。

3.2.实施现场审核.

收集证据对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报告单.对不符合项类型评价的原则是:

A.严重不符合项主要指:质量体系与约定的质量体系标准或文件的要求不符;造成系统性区域性严重失效的不符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B.轻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项主要指:孤立的人为错误;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后果不严重,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不符合等。

3.3.审核组编写审核报告做出审核结论,其审核结论有三种情况:

1)没有或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可建议通过认证;

2)存在多个严重不符合,短期内不可能改正,则建议不予通过认证;

3)存在个别严重不符合,短期内可能改正,则建议推迟通过认证。

3.4.向受审核方通报审核情况、结论。

3.5.召开末次会议,宣读审核报告,受审方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3.6.认证中心跟踪受审方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效果。

认证批准

4.1.认证中心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二个月通知受审核方,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2.认证中心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4.3.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认证中心要给予正式通知,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

由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于年度进行监督审核;

三年复审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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