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各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第五条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辩局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第六条 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第七条 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第八条 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 人民银行总行设计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汇总、编制、管理金融系统统计报表。

四、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协调、审核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数据汇总及传递网络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人民银行总行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二、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

三、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四、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

五、认真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六、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编码和接口。

七、领导、组织本系统罩举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执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令、法规、制度的行为。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物灶碧的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闹笑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 *** 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 *** 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链指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棚弯配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

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

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内容

金融统计的内容包括银行信贷统计、银行现金收支统计、货币供应与流通统计、金融市场统计。

银行信贷统计

(1)银行存款资金统计(财政存款和企业存款占存款的主要部分)

银行存款资金统计主要指标:存款余额、存款收支发生额、存款平均余额、存款周转率

储蓄存款的主要指标:储蓄率、人均储蓄搭行模额、平均存储天数

(2)银行贷款资金统计

主要指标:贷款发放余额、贷款累计发放余额、贷款平均余额、贷款累计回收额、贷款周转率、贷款产出率

(3)信贷资金平衡统计

主要指标:信贷收支差额

银行现金收支统计

主要指标:

(1)现金收入总额=各项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投放额

(2)现金支出总额=各项现金支出合知缓计额+现金回笼额

(3)现金收支比例系数=期内现金支出合计额/期内现金收入合计额

(4)现金回笼率=(收入合计-支出合计)/(期初流通中货币量+期内支出合计)

货币供应与流通统计

(1)货币供应量:四个层次

(2)货带宴币流通量

期末市场货币流通量=期初市场货币流通量+本期内现金投放总额-本期内现金回笼总额

(3)货币流通速度

现金归行速度=期内银行现金收入合计额/期内货币平均流通量

金融市场统计

(1)金融市场分类

按约定期限:短期资金市场、长期资金市场

按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市场(包括票据、债券、股票市场)、间接融资市场(包括货币、存单、信托、保险市场)

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以证券新旧为标志:证券发行市场、证券交易市场

(2)金融市场统计的主要内容

1、利率统计。2、债券股票统计。3、汇率统计。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248677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25
下一篇 2023-05-2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