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察质量综合检民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2)观察质量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无明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正常动作。
3)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侍镇轮正确牢固,调节灵活, *** 作方便。防火及排烟阀等关闭严密,动作可靠。
4)制冷及管道系统的管道、阀门及仪表安装位置正确,系统无渗漏。
5)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符合规范GB50243-2002。
6)风管、管道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正确、牢固,自然无强扭。
7)通风机、制冷机、水泵、风机盘机组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8)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外表平整光滑,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外表面无渗漏。
9)除尘器、积尘室安装应牢固,接口严密。
10)消声器安装方向正确,外表面应平整无损坏。
11)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厚度均匀,油漆颜色与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12)绝热层的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旅拿,表面平整,无断裂和脱落,室外防潮层或保护壳应顺水搭接、无渗漏。
检查数量:风管、管道各按系统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各类部件、阀门及仪表抽检5%,且不得少于10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净化空调系统的观察质量检查还应包括下列项目:
1)空调机组、风机、净化空调机组、风机过滤器单元和空气吹淋室等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固定牢固、连接严密,其偏差应符合规范GB50243-2002有关条文的规定。
2)高效过滤器与风管、风管与设备的连接处应有可靠老信密封。
3)净化空调机组、静压箱、风管及送回风口清洁无积尘。
4)装配式洁净室的内墙面、吊顶和地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不起灰尘,地板静电值应低于设计规定。
5)送回风口、各类末端装置以及各类管道等与洁净室内表面的连接处密封处理应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法律分析: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袜猛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行好册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档宏;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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