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如何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第1张

苏锴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商业信用产生的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并保证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它是一种信用票据,也可认为是银行对外信用担保的一种形式。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对于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支持企业的生产发展,优化信贷资金投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改善和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业务属于中间业务,在我行开展不够广泛和深入,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了解的不够透彻,有少数企业利用这种结算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的信用,加大了承兑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偏离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良好初衷。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管理的力度,防范金融风险,以提高这种信用票据的真实的结算能力。一、规定汇票签发的前提基础,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前提和基础,严禁签发无对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要接收电子承兑汇票,接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是开通企业网银,并且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功能。具体流程如下: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票据信息、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二、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流转,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 *** 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

三、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 *** 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电子银行承兑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

四、 假设A公司要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B公司。 

1、B公司先要向A公司提供B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开户信息:公司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那么A公司在网银系统里面就可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B公司。

2、当A公司 *** 作完成后,B公司在网银系统里找到汇票签收相应的选项(每个银行的网银都不太一样,大同小异),B公司点开这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选择签收即可。

扩展资料:

电子承兑汇票签收应注意事项:

(1)接受电子承兑汇票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要正确无误;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后,在接受公司签收之前背书人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接受公司已签收,背书人就无法撤销了;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 作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 作一致,都在电子汇票系统里面,提醒大家别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当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承兑汇票

中国工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z明;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 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 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第十条 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一条 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三条 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第十七条 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 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条 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 *** 作。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23100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
(一)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
(三)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四)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垫付款项转入“159001——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 *** 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量指标、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
(一)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二)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
(三)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四)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 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取风险拨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工银发〔2001〕16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年审有效地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两年以上的结算业务往来。 3、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4、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资信良好,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6、必须在我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1、 办理要求 (1)最低保证金缴存不低于50%;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单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全额保证金除外); (4)出票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5‰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5)银行承兑汇票由县级联社依照短期贷款单笔、单户余额权限统一审批。超过权限的,向办事处或省联社报备; (6)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企业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2、 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过的近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6)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出具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的正式文件; (7)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z明复印件; (7)核对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 (8)经年检的贷款卡及查询码; (9)在人民银行IE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 (10)拟设置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1)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办理汇票抵押的决议; (13)承兑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调查阶段 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其经营变化情况,重点调查出票人经营行业风险、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回笼情况,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汇票金额以及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和抵(质)押物状况的价值变化的分析。 (1)调查承兑申请事项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①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②出票人和担保人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③出票人申请承兑是否正属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④购销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是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或是国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⑤购销合同内容是否超过出票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⑥通过对出票人的实地调查,对其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的查验,是否属于出票人生产经营需要; (2)审查出票人对到期承兑汇票的偿债能力 ①调查出票人到期支付汇票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充分考虑商品是否适销对路及货款回笼周期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对称; ②对工业企业要调查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是否顺畅; ③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要调查所购货物是否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 ④对施工企业要调查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是否按时到位等。 4、审查阶段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向出票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对不符合信贷规定的,应对客户进行解释婉言拒绝其申请。审查内容如下: (1)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2)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3)商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评价承兑申请人支付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担保的有效性; 5、承兑 (1)承兑人根据出票人的信用等级通知出票人按比例入保证金,但不得少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0%; (2)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 (3)向会计部门(或营业网点)送交《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单(复印件)一份; (4)会计部门凭《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单(复印件)一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填写,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票面金额5‰的承兑手续费。 6、承兑管理 (1)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7天,查询出票人在承兑人开立的帐户存款情况,如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应书面通知出票人和担保,督促其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帐户; (2)保证金必须实行逐户逐笔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3)逐笔建立档案登记,落实专人管理。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2008-06-12 22:20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业务特点: 1.经过银行承兑,付款有保障; 2.票据可背书转让,流通性强; 3.出票人需要签发时,不必要准备全部贷款,可取得银行授信支持; 4.持票人可向银行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原则 1.必须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高、产品畅销的企业; 2.必须心商品交易为甚而,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对象及条件 1.承兑的对象为在我行开立存款结算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申请企业须具务条件: ①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②符合我行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③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④经营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⑤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存款、结算情况较好,无不良贷款、无欠息,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承付; ⑥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可靠资金来源; ⑦具有30%以上的承兑保证金,承兑汇票金额与承兑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具有合法、有效且符合我行要求的足额抵(质)押物或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承兑汇票金额、期限及承兑保证金 1.单笔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若承兑申请人一次申请承兑金额需超过1000万元的,可分多张银行承兑汇票签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由承兑申请人和承兑受理行根据承兑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商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承兑汇票,也可按供贷进度分次签发承兑汇票。 3.我行将对申请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并确定承兑保证金比例及担保事宜。其中,企业提供申请承兑金额全额以上的在我行开立本单位银行定期存款单作质押可免缴承兑保证金;以国债质押者,则按人民银行、财政部颁布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执行。 申请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出示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3.承兑申请人签订的商品及交易合同; 4.其他资料。 特别提示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我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拒绝付款的,按照《票据法》要对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申请签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按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向厂家提供一定 数额的承兑汇票,厂家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银行提取资金。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保证的高信用度而受到企业的青 睐,同时一些商业银行也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项赢利性业务来 展开。一般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时间长短分为3个月、6个月两种。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就可以顺利地从银行提取票面金 额的款项,但是在实际 *** 作中,持票人一般会提前贴现。就是说,对 于一张6个月的承兑汇票,持有人一般不会等到6个月后才去全额提取, 而是提前向银行贴息取现。对于贴息取现的利率,各家银行并不相同, 一般利息在35‰左右,不超过5‰。 也就说,单位可以凭借信用和担保在银行开出承兑汇票,然后进行贴现,可视为向银行进行了借贷或融资,而银行开出汇票之后进行贴现,可赚取一定的贴现息 票据业务越来越多的为企业所用,更多的企业面对应收帐款的挂帐,更愿意选择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并在资金需要时,以贴现来获得资金,其实际应该是企业获得货款的另一种方式,贴现后收到的资金的使用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要做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也是完全可以的。 当然,如果关联企业以虚假的交易为背景,申请开立非足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后再用该资金做为保证金继续办理银承,对银行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人行、银监也会检查。 承兑汇票要开一个保证金的帐户,一般都是全额保证金,在你开的时候需要把这笔钱打入这个帐户,每次开之前要与银行签定合同(协议),把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都带上,还要准备点资料,银行会告诉你需要什么的,直接找银行主任办理这个就行了,(这个要经过总行审批的,不过也是走一下行式,银行的人会给你弄好的)你就回家等电话承兑汇票一般分三个月承兑,六个月承兑汇票只要填单子,盖上银行预留印鉴,写上办理人的身份z号与名字在银行大厅柜台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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