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部门负责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拟定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确定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第二章 调查研究和风险评估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与有关政策、措施的衔接性;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生态环境、经济的,决策起草部门还应当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经济风险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是否有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可能。
(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是否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套措施;是否已依法办理环保鉴定或者审批手续等。
(三)经济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第十条 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或者专业机构评测、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并对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后形成调查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其他决策机关应当参照前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开本机关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机构)或者下一级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研。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调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
(六)决策事项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
(七)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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