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建设关系国计民生,对于住房人而言,意义非凡!天津如何申请保障房?申请与准入程序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住房保障实行准入制。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实施审核,并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 本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但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先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再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三、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四、 经审核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认定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认定审核。
审核部门可以采取信息比对、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公安、工商、人力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审核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构、审核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申请人享受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以及财政能力等因素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
九、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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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准入程序: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备案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后方可,具体准入的程序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拟输出国以书面方式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对华出口肉类产品的申请。
中方根据拟输出国的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如启动,则向出国口提交相关肉类产品的风险评估问卷。
第二步:拟输出国根据问卷予以回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输出国的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茶农的生产方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等资料;
第三步: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对输出国官方提供的答卷及相关资料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如评估认为出口过安全卫士状况在可接受风险范围内,则中方派专家组到输出国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步:评审组在实地评审工作完成后60工作日内应写出初步评审工作报告(境外主管官方提供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包括对输出国(地区)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监管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的审核认证体系以及注册推荐程序的验证情况、企业的卫生控制状况和存在问题、对企业的评审结果、结论和推荐注册意见等。
第五步: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将《评审报告初稿》转交进口注册专家组评议。形成评议意见报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注册管理部门起草外函后向境外官方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终稿,认监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符合要求的企业注册并函告境外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
注册管理部在做出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获准注册企业名单发信息中心上网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物资供应商准入证办理公告EEBGYS2017-01
各物资供应商:
根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拟对我集团第一批准入通过的物资供应商,予以颁发物资供应商准入证并办理审验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证办理范围及费用:
1.范围:
A.2016年度保留合格供应商名册(获取准入资格而未办证)(附件1)
B.2016年度临时转正供应商名册(附件2)。
2、费用:本次准入证工本费1000元/证,审验费300元/证。
二、准入证办理时间
第一阶段: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0日。
第二阶段: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
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
三、准入证办理程序
1、提供办理准入证资料
办理准入证的供应商,须来人办理。并提供顺序(A.B.C)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的以下办证资料和可编辑的电子版(U盘)。
A.填写《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准入承诺书》(附件3)
B.填写《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格物资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4)。
C.供应商应提供以下办证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⑴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⑵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⑶特许经营许可证书(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通用物资:提供国家、行业、省部级、地市级生产许可证或产品鉴定书。
铁路专用物资:提供铁道部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验收部门批准文件或产品鉴定书。
⑷ 委托代理销售证书(附件5)(限代理商)。
⑸开票信息(附件6)
2、审验颁证:本次审验以资料复审为主,审验合格的,缴纳准入证工本费及审验费用,领取审后准入证。 审验不合格的,不收取费用,取消准入资格,从集团物资供应商数据库中清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⑴提供的资质材料有虚假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⑵主动放弃办理准入证或逾期不履行办理准入证手续的;
⑶其他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
⑷仍处于中国中铁、铁路总公司、中铁电气化局范围内有不良行为处罚期内的。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办理物资供应商准入证公告,将在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网站发布。
五、准入证办理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金鑫大厦B座528室或609室
联系人:叶建明、王秀娟
六、其它事宜
1.办理准入证费用,务必通过银行进行结算。请供应商将准入证费用汇入以下账户,并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
账户名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开户行行号:
2、供应商需自行承担递交资料所发生的费用,提供资料原件审后立即退还,影印件不退。
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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