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然后需要点击界面上方绘图处理选项。
3、在d出来的下拉菜单里选择改变当前图形比例尺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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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农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缩写为“CAASS”。
第二条 中国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系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包括农业管理工作者、农业企业家)及其相应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依法登记成立的农业综合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公益性团体。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农业和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科技创新、建设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科教兴农和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标,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科教结合,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经费、办公场所及工作条件、业务工作、党组织管理等,由农业部按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政编码:10002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和城镇居民农业科普教育活动,推进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提高我国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管理本会及分会主办的期刊,定期开展优秀农业期刊及优秀学术论文评估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发挥民间主渠道作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来往;促进与台港澳科技文化交流;引进智力,选派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赴海外研修;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核准,参加联合国和国际性相关组织的活动;
(六)依托中国农业专家咨询团和广大会员,对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如国家或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战略、科技政策、经济开发等)开展论证、评估并提出决策建议,提升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技术咨询水平;
(七)举荐科技人才,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中国农学会青年科技奖及优秀会员和先进学会等表彰奖励活动;
(八)举办国内外科技展览和信息、科技成果展示交流活动;
(九)接受委托开展人才评价、项目评估、技术鉴定、科技咨询服务;
(十)承担农业部及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
(十一)为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专家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农业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自学成才,从事农业科教或农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农业科研、教育、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6.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农业企业家。
(二)高级会员
1.凡长期从事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等工作(含有关涉农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学科带头人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者,有重要贡献、长期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3.本会理事及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从高级会员中产生。
(三)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四)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中国农业,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海外)专家;非农学专家和著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为本会外籍会员。本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含高级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或省级农学会和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依据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批。
(二)单位会员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外籍会员
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个人简历,承认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信息,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4.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优先举荐代表我国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优先举荐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考察活动,优先举荐参加国际有关组织开展奖励活动;
2.优先被本会提名或遴选为上级部门高层次人才候选人;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重大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重大活动论文集或汇编等;
5.参与对国家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任务;
6.按规定缴纳高级会员会费。
(三)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优先取得有关本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国外学术会议;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7.支持本会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8.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9.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四)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3.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4.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符合该刊宗旨的学术论文;
5.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6.定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均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会费数额、缴纳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制定,授权办事机构执行。除外籍会员外,本会授权分会(专业委员会)代为发展本专业会员并按本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会员证由本会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取消会籍。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公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和名额,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人选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单位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农学会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1/3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由理事会聘任,本会设名誉会长和荣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和荣誉理事可连任,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会、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担任;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来安排,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农学会的组成部分,是本会领导下的学术性非法人组织。它的职责是:结合本专业、本学科,根据本会章程第六条各款,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有关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和成立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和民政部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若干名专职干部组成,其专职工作人员按农业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学会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
(三)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
(六)捐赠;
(七)基金;
(八)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农业部的监督。对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农业部、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票数通过,报农业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业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圆形,中心由本会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C(代表中国),A(代表农业)和麦穗构成的基础图案,A以三色带(金黄、绿、红)代表农业、农村、农民,背景为地球,图内上、下方的文字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9日本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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