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第1张

一、适用范围

1、食品标签的概念: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 )及一切说明物。

A、文字B、图形 C、色彩 D、符号

答案:ABD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判断: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答案:错误。应该是国家质检总局,而不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三、许可条件:(参见教材103)

包括三个方面的许可条件,这3个条件咱们刚才讲到化妆品标签审核的时候已经提到过,

四、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产品在生产国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用于进口产品)

5、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6、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7、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应提供实验证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8、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用于进口产品)

9、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二)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五、检验管理

(一)、进出口食品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入境,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附件1:

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一、结合续展登记的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更换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升级有关程序,并在网上发布。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续展登记。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第657号公告等农药续展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当同时提供原登记核准标签和新标签样张),境内企业向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申请办理续展登记;境外企业直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申请办理续展登记。

(四)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做好农药续展登记受理和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农药续展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新标签样张和标签电子稿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企业);对符合要求的,一是向申请人“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二是通过续展登记专用软件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送受理信息;三是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送标签电子稿;四是将企业提交的登记核准标签原件及新标签样张及时邮寄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

(五)做好有关审查审批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标签电子稿等后进行续展登记审查。经农业部审批后,不同意续展登记的,告知申请者具体理由(对标签不合格的,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或有关境外企业);同意续展登记的,下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和原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境内企业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登记核准标签;境外企业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核准标签。

二、其他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发布的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已经安装的,不需要再安装)。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业部第944号公告的规定,凭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原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等材料,境内企业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

(四)对标签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应的企业(并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向生产企业发给资料接收凭证,签署相应的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寄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同时将标签电子稿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发送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五)做好更换登记证及核准标签有关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标签电子稿和相关材料后,对标签电子稿进行审查。对标签不合格的,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电子标签稿退回相关省药检所或境外企业;对标签合格的,换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的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资料接收凭证和原登记证,境内申请人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境外申请人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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