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工程合同已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怎么办?

非招标工程合同已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怎么办?,第1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这里规定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根据发改委16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必须招标的规定。

而施工单项合同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以上说明我们厘清了400万以下工程项目是要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采用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属于违规行为,应该撤项后根据规定重新进行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应该撤销合同。给有关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违反了财经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财经纪律指在财政和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财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总结归纳起来大概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不准搞计划外基本建设,特别是不准乱搞"楼、堂、馆、所"。

2、不准伪造凭证、报表和篡改会计数字。

3、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挤成本、费用。

4、不准用生产经营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

5、不准挤占、挪用、截留、拖欠应当上缴的利润、税金和其他款项。

6、不准巧立名目、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

7、不准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福利或实物,以及挪用公款公物。

8、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套取现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9、不准转移、分散、隐瞒和私分公共财物和奖金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和挥霍国家资金。

是否应该政府采购,要看是否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在目录内应按政府采购法。

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应按政府采购而未按政府采购的,导致合同无效。

当然可能还涉及到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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