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规定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根据发改委16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必须招标的规定。
而施工单项合同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以上说明我们厘清了400万以下工程项目是要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采用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属于违规行为,应该撤项后根据规定重新进行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应该撤销合同。给有关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财经纪律指在财政和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财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总结归纳起来大概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不准搞计划外基本建设,特别是不准乱搞"楼、堂、馆、所"。
2、不准伪造凭证、报表和篡改会计数字。
3、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挤成本、费用。
4、不准用生产经营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
5、不准挤占、挪用、截留、拖欠应当上缴的利润、税金和其他款项。
6、不准巧立名目、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
7、不准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福利或实物,以及挪用公款公物。
8、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套取现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9、不准转移、分散、隐瞒和私分公共财物和奖金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和挥霍国家资金。
是否应该政府采购,要看是否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在目录内应按政府采购法。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应按政府采购而未按政府采购的,导致合同无效。
当然可能还涉及到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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