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为核心,以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为目标,按照“分期分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锋丛颂规定,全面推进粘土砖轮窑厂治理整顿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10 年7 月31 日前淘汰关闭5 家轮窑郑陵厂:白桥镇许鲁轮窑厂、历阳镇复兴轮窑厂、香泉镇香泉轮窑厂、沈巷镇黄山村轮窑厂、白桥镇红旗轮窑厂(注:按和政办〔2008〕108号规定,上述5 家轮窑厂应分别于2008 年、2009 年底前关闭而至今未关闭)。
(二)2010 年7 月31 日前拆除轮窑制砖生产线,9 月30日前淘汰关闭的有以下10 家轮窑厂:乌江镇:龙发建材厂、张家集砖瓦轮窑厂、黄坝轮窑厂 、乙联砖瓦有限责任公司;沈巷镇:五显夏村窑厂、螺百砖瓦厂;西埠镇:张铁砖瓦轮窑厂;姥桥镇:陈华九砖瓦厂;白桥镇:后港砖瓦轮窑厂; 功桥镇:长建砖瓦轮窑厂。
(三)在治理整顿工作中,如发现漏报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予淘汰的轮窑厂,或18 门轮窑私自改、扩建的轮窑企业(轮窑门数以单体轮窑门数为准),经核实一并列入本次淘汰关闭范围。
(四)各镇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新型墙材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工作应同时跟进。
三、经济补偿及任务标准
(一)对证照不全,应予淘汰的轮窑厂,在治理整顿期间,视完成任务情况按每窑门3000-5000 元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资金从县墙改基金中列支。
(二)完成取缔淘汰任务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取缔淘汰任务;2、轮窑烟囱已实施爆破、窑体全部拆除、机械设备全部迁走;3、取缔淘汰企业厂区复垦还田。
(三)申请补偿资金程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1、镇政府上报的拆除轮窑报告及实施方案;2、镇政府申请县治理整顿工作领导组对轮窑拆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的报告;3、轮窑拆除前、拆除中及拆除后的影像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取缔淘汰粘土砖轮窑厂工作实行以镇政府为责任主体,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镇两级联动及部门配合的机制。县政府成立治理整顿粘土砖轮窑厂工作领导组(附件1),负责全县淘汰粘土砖轮窑厂工作。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安监部门对已经列入淘汰计划的粘土砖轮窑厂不再进行年检、换发证;已发证的立即吊销。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取缔淘汰工作专项经费和补偿资金;县公安、信访部门要维护好取缔淘汰工作期间的社会稳定;县供电部门必要时要对取缔淘汰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县督查局、发改委加强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县领导组成员单位各联系一个应关闭的轮窑厂(附件2)。各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轮窑厂的取缔淘汰工作,要抽调专人,成立机构,根据下达的取缔淘汰任务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取缔关闭任务(附件3)。
(二)强化宣传,稳妥推进。取缔淘汰粘土砖轮窑厂工作涉及到企业及属地镇、周边群众利益,矛盾多、困难大,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县治理整顿粘土砖轮窑厂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巡查。对应立即拆除而拒不拆除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必要时进行强制拆除。
(四)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县领导组将目标任务按时段细化分解到各镇和有关部门,并组织考核验收,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节能银郑考核。县领导组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任务且成绩突出的镇、部门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拆除任务的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如果是政策性乡镇砖瓦厂关闭,应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然后交当事人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是执法主体,无行政执法权。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应配合行政机关作好关闭工作。
法律链接:闹察《行政旦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模弯搭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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