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格认证申请流程。
1、根据军工保密资格标准在公司建立符合标准的宴液保密体系,包括涉密人员培训、教育、管理,保密要害设立、改造,涉密计算机配置,保密工作档案收集等等。
2、保密体系运作一段时间后,当公司觉得符合保密标准后,按照标准要求填报保密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送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审运核查,其中一级单位直接向国家晌悄物保密局进行申请,二、三级单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州、直辖市进行申请。
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申请保密资格认证的流程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三、保密资格认证申请流程:1、根据军工保密资格标准在公司建立符合标准的保密体系,包括涉密人员培训、教育、管理,保密要害设立、改造,涉密计算机配置,保密工作档案收集等等。2、保密体系运作一段时间后,当公司觉得符合保密标准后,按照标准要求填报保密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送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其中一级单位直接向国家保密局进行申请,二、三级单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州、直辖市进行申蔽伏请。
通过书面审查掘棚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四、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五、现场审查会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宏散携。
六、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七、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启录定期发布。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八、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格等级
(六)发证机关
(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明确保密协议的缔约方要明确方是否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缔约方,缔约方是否是信息持有方还是中介公司。明确此点可以确认保密协议权利义务的向对方及违反保密协议后可追索的实体。公司商务人员及法律顾问需要特别小心采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缔约方的保密协议签署方。
2. 己方在保密协议中的地位
保密协议中的义务是否是双向(Reciprocal)还是单向(Unilateral)?还是仅仅一方是信息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一方是信息接收方(Receiving
Party)?己方是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或者是两个角色均有?明确好角色后,就能确定如何在保密协议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在并购交易中,卖方往往要求买方不得披露正在谈判的交易及交易细节,从买方角度看,买方也往往希望卖方不得向其他买方披露其身份及交易细节,否则卖方会利用此点来制造交易的气氛,哄抬价格。
3. 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
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潜在商业交易评价,还是信息交换,抑或是其他商业目的?审阅的纳改保密洞族判协议自身是否是其他协议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信息接收方希望将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写得越广泛越好,但信息披露方尽量希望限制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密协议的目的及保密信息的用途,需要明确而清楚的进行描述。
4. 保密信息的内涵和外延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如何构成的?是缔结协议之前和/或之后从披露方获得的一切及所有信息(英文用“any and all
information”)?是书面信息、口头信息还是电子信息?抑或是其他形式?提供信息时,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披露方标明“保密”的信息方构成保密信息,这样增加信息披露方的义务和减少可能主张保密信息的范围另,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口头信息非书面化不得主张属于保密信息这些要求通常会受到信息披露方的反对。注意:如果披露方要披露诉讼中的有关保密信息,需要确保受到“client-attorney
privilege”保护的信息不能因为披露而丧失其特权。
5. 何种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一般来说,以下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
1)协议签署之前为信息接收方所知晓的信息
2)公众范畴内所知的信息
3)从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非经披露信息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
如果想将某类信息不包含在保密信息中,应当明确的将其写入排除范围内且写明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6. 保密信息可在多大范围内披露及要求采用何种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及保密信息泄漏后的责任范围
在多大范围内保密信息可以披露?信息披露方一般在保密协议的目的范围内总是尽量的缩小披露范围反之,信息接收方一般在保密协议的目的范围内总是尽量的扩大披露范围。比如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保密信息可向自己的员工、关联公司、外部顾问、融资方、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信息接收方和信息披露方往往会在哪些人构成“员工”、哪些人构成公司代表等进行谈判。信息披露方往往会要求加上任何披露的第三方均需要“on
need-to-know” basis(有必要知晓)的限制。给信息接收方的融资方的披露往往也成为谈判的焦点。
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方往往要求向信息接收方的融资方前需要征得其同意,但信息接收方往往会通过对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分来进行限制。采用何种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披露方是要求签“背靠背”的保密协议或者承诺,还是要求在“背靠背”协议中可以直接追究信息接收方所披露对象的责任?如果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接收方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对信息接收方所有披露人员造成的泄漏负责,还是仅仅对信息接收方披露给第三方的高管人员造成的泄漏负责,还是仅对因信息接收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泄漏负责,均是谈判中沟通的重点。比如,在保密协议的沟通过程中,信心披露方往往会要求信息接收方对因其雇员、顾问、银行等而造成的任何保密信息泄漏承担责任。
7. 保密协议的期限
信息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如果来自上家,应注意对上家的保密责任的期限,需要传递到下家。特别如果信息披露方的信息来源是政府,需要明确对政府的保密义务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信息披露方的披露范围、穗握对象、或期限。保密信息在相关法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下保密期限的长短,也是信息披露方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信息接收方来说,一个无限期保密的保密协议,肯定是非常大的限制,因此,保密期限的长短,也往往会成为保密协议谈判的一个焦点。
8. 保密协议的终止条款
在何种情况下保密协议终止?信息披露方是否有任意终止权?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在保密协议涵盖的业务或者交易达成约束性协议时,保密协议一般需要终止或者被取代。进一步的,是否需要在保密协议中规定终止时确定具体终止时间和提供通知,也是信息披露方与信息接收方谈判点之一,信息接收方往往会要求信息披露方在行使任意终止权之前的一段时间以书面提前通知。
9. 后协议义务如何规定
在保密协议中,还需要约定协议终止后各方的义务,如:一方是否需要返还获得的资料?何时返还?是否需要销毁根据保密协议获得的资料?如何证明已经销毁?是否需要信息接收方出具相关高管的书面证明(Officer
Certificate)保证已经销毁(甚至是保证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任何第三方销毁)?如果法律法规有备份的要求,是否可以备份如果计算机系统自动备份了保密信息,则在不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备份能不能被允许等,均要约定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衍生资料(即基于保密信息做成的汇报、报告等资料)是否需要销毁或者返还的问题,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方可接受衍生资料销毁而非返还,但信息接收方一般会拒绝返还包含了自身分析的保密协议载体。
10. 保密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要求明确任何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不得因保密协议的签署而移转而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写明在不使用保密信息和使用保密信息仅限于保密协议的目的的情况下,保密协议不得限制信息接收方开发类似的技术。在有些保密协议中,还会写明在保密协议的目的限制下使用保密信息得到的新数据、新技术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权约定。
11. 保密协议本身的保密性
注意保密协议本身是否应有保密性保密协议所涵盖的交易本身是否应有保密性。
12. 如何保密的约定
一般来说协议中有个大帽子,要求信息接收方对接收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信息披露方往往会要求详细的保密约定,比如要求采用合理手段保证保密性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者程序来进行保密甚至要求将保密信息放在柜子里,双人开启等具体描述放到保密协议中。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