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示例中,您的类实际上被声明为“包私有”(没有修饰符),这意味着只有同一包中的类才能访问它。在第二个示例中,您已将其声明为public。
在这种情况下,编译器已经很好地满足了JLS。
JLS指出:
当程序包存储在文件系统中时(第7.2.1节),如果在文件中找不到由类型名加类型组成的名称的文件中的类型,则主机系统可能会选择强制实施限制,即编译时错误。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为扩展名(例如.java或.jav):
- 该类型由声明该类型的包的其他编译单元中的代码引用。
- 该类型被声明为public(因此可以从其他包中的代码访问)。
这种限制意味着每个编译单元最多只能有一个这样的类型。这种限制使Java编程语言的编译器或Java虚拟机的实现可以轻松地在包中查找命名的类。例如,可以在目录wet / sprocket的Toad.java文件中找到公共类型wet.sprocket.Toad的源代码,并在同一目录的Toad.class文件中找到相应的目标代码。
对于方案1,这意味着,因为只有temp.java包私有类demo,所以在包的任何其他编译单元中,代码都未引用它,因此它将毫无问题地进行编译。
第二种情况已将类声明为public-这意味着可以从其他包中的代码访问该类-因此它必须符合类名等于文件名的标准。
如果您在第一个场景中(在同一程序包中)创建了另一个类,然后尝试引用该类demo,则应该得到编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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