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是市场机构开展业务的基础,在大数据时代,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对于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用的社会属性和价值属性决定了衡量社会信用体系质量的标准不仅是其自身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例如信用立法、信用平台建设、信用监管和奖惩机制是否完善,更重要的是其是否能满足人民的需要、能为社会创造和实现多少价值。
首先,信用的内涵也是在不断拓展、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广泛的。有人停留在某个阶段、有人只关注某个层面、有人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认知,总之对信用内涵的界定,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吴氏信用理论认为,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
界定为资本,表明信用是有价值的,可以通过经济活动与经济利益实现结果;强调信任,表明这个资本是人文赋予的,是通过信用主体的基础素质在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中积累与凝结的。所以,信用是三维构成的,即基础素质的诚信度、社会活动的合规度、经济活动的践约度三维构成。
其次,信用的本质是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的价值。信用资本的价值是由诚信意愿和行为能力构成的,涉及到社会关系、经济交易,触及与包含基本品质。信用本质的表现是多元的、多层次的、多角度的,根据应用场景不同,所表现出来的侧面不同,人们的认知亦不同。
因此,信用资本的评价也是多元化的,可以综合性、也可以有不同视角。吴氏信用理论认为,信用资本的基础价值即诚信度评价,所有的相关方都有资格进行,主要包括相关者、公众和媒体;信用资本的社会活动价值即合规度评价,主要由监管者和相关的组织进行;信用资本的经济活动价值即践约度评价,可以由合作者与交易对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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