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容费是供配电贴费的俗称,它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其中,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中国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不再收取增容费,并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
扩展资料:
中国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
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力增容费
针对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就业而收取的费用。
以《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为例:
第一条 为使我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以利于城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厦门特区内的常住户口(包括“农转非”)、持有“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人员,除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外,必须缴纳城市增容费。
扩展资料
以《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为例: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对职能部门违反纪律,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给予认真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不缴纳城市增容费的人员,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实行收取城市增容费后,各单位现有各项有关人口管理的收费一律停止收取。
第二十六条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收取城市增容费可参照本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另行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杏林镇、集美镇办理“蓝印户口”收取的城市增容费标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物业公司收取商铺的电力增容费是不合法的,用户用电是用户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电用电合同,来进行的这与物业没有关系。物业公司代收商业电费,也没有绝对的标准,一般还要加上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为原则,也就是电力局收多少,向业主也收多少。
电房日常维护费用是物业费里包含的,维修有维修基金,如果日后不够需要增加设备或电缆,那也是所有业主或超出约定用电功率的业主一起承担。用电量不够需要增容,需要花钱不假,但不是物业收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商铺的电力增容费。
关于电力增容费的相关政策
中国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不再收取增容费,并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
具体规定是,取消各级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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