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类罪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是一种能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
指侵犯人权或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战争期间发生的解剖谋杀、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以及基于利益、政治阶层、宗族、民族等原因进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
反人类罪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重点"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着眼于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的攻击行为。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为。
1945年的《纽伦堡宪章》和1946年的《东京宪章》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危害人类罪是应当惩罚的犯罪。从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包括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因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死刑。
扩展资料:
反人类罪诞生的背景:
1920年8月10 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
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害人类罪
没有反人类人格这个定义,你说的应该是反社会人格吧。
对反社会人格的诊断标准。国外学者克莱克里在他的《正常的银面具》中作过描述,揭示了反社会人格的16种人格特点:
相貌智力均在中等以上,给人的第一印象,常使人产生好感。
2. 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思维并不紊乱,也没有幻觉与妄想现象。
3. 不带有焦虑症与情感障碍的症状,情绪既少焦虑,也少激动。
4. 对人对事既无责任心,亦无义务感;因此,在言行上无法取信于人。
5. 缺乏坦诚气概,予人以虚伪印象。
6. 知过而不思悔改,且无羞耻之心。
7. 所表现之侵犯别人的行为,事先并无明确动机或计划,多系起于隐蔽性的冲动。
8. 缺乏是非善恶判断能力,不能从失败经验中获取教训。
9. 极端自我中心;在损害别人利益以满足其私欲之后,不肯对人回报,甚至不愿付出应有的亲情与爱意。
10. 情感冷漠而缺少变化,不似常人般受外因感动而有喜怒哀乐的表情。
11. 缺乏领悟能力,不能见贤思齐,不能从别人的榜样行为中学习改变自己。
12. 虽不关心别人,却强烈需要别人的关注与信赖。
13. 常在幻想状态下对人表现恶作剧行为;以粗鄙丑陋的言行惹人厌恶。尤以酒后为然。
14. 不显示有自杀倾向。
15. 在两性关系上,纯以自我满足为出发点,与异性交往从不认真,从不向对方付出真心与爱情。
16. 生活无目标,无计划,也无方向;在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对其自身幸福而言,都是一些自毁行为。
拓展资料:
(据张春兴的《现代心理学》)在做出反社会人格时,最为关键的是个人对自己的反社会行为的反应。在上述特征中,尤以无道德之心、无羞耻之心、冷酷无情最为严重,一旦有这种倾向,往往会表现为偷窃、流浪和对抗等行为,如果任由其发展还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上述这些反社会人格特征都是在青年早期就出现了,最晚不迟于25岁。
在做出反社会型人格的诊断时,所要考虑的最关键方面是个人对自己的反社会行为的反应。在上述特征中,无责任感和无羞耻心特别重要。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即便在做了大多数人通常会感到可耻和罪恶的事后,在情感上也无反应。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反社会人格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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