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负责;国家、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确实无法独立完成的,由市统筹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下达给其它县(市、区)完成。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协调、落实。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分析预测市及各区非农业占用耕地量,并会同市财政局与县(市)协商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价格,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所需计划下达各区,并与有关县(市)签订复垦项目协议。
注:各个县市的国土局和财政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具体的标准.
占补平衡费,计入成本。征地工作中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依据当年复垦协议面积及调剂价格,计算市级及各区应负担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标准。除公益性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有偿使用原则,每亩占补平衡指标使用费不低于3万元,加入土地出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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