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定:
国家层面历来高度重视“三指定”治理工作,早在2009年,国家电监会就发布了《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明确了认定原则和标准。随着营商环境的深入开展,“三指定”问题整治力度越来越大,2020年11月30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实施了《认定指引》,对“三指定”行为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拓展和细化。“三指定”治理已上升到整治漠视群众利益、优化营商环境、反企业垄断前所未有的高度,今后的监管、查处将越来越严
“三指定”就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良现象。“三指定”往往会导致用户受电工程造价虚高,损害电力用户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供电市场秩序。
此情况解决对策
1、在受电工程设计过程中,不准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剥夺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力的行为;不准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限制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力的行为;不准授意特定的设计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不准有通过供电方案中未明确引入电源、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不准有通过接电点的远近、供电能力不足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2、在受电工程施工方面,不准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剥夺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不准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单位,限制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不准授意特定的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的行为;不准有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或者审核通过设计文件,迫使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不准有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者无故提高设计审查标准增加用户受电工程造价,引导用户为降低成本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不准在接电时,以不正当理由,让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接电施工并收取利益的行为 。
3、受电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面,不准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剥夺用户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权利的行为;不准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用户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权利的行为;不准通过指定设计、施工单位,以工程总承包等形式,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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