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架构现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及外国投资者为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产业准入的限制。VIE架构存在已久,但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在一些部门规章中已有关于VIE架构相关内容的规定,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并未对VIE架构做出定性。
3、一般而言,VIE架构实际上为拟上市公司为实现海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1、大多数公司在早期都会由境内的创始人先成立一家国内的内资公司,当企业渐渐做大再去吸引外资。2、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通常是在开曼群岛或维京群岛)按其在境内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股权比例成立一家境外控股公司,即是未来海外上市的上市主体。
3、开曼或维京群岛公司通常会在香港设立一层子公司,设立的原因是香港跟中国大陆有一些税收的互惠约定。
4、香港公司会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即WOFE (Wholly Owned ForeignEnterprise),它将是香港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5、该外商独资企业通过与内资公司及内资公司股东签署一套控制协议((即VIE协议)来实际控制内资公司并获得内资公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6、VIE架构搭建完成后,内资公司所代表的境内权益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财务上其报表也能被境外公司合并,由此,境外控股公司变得有价值,所有股东的股权权益也在境外控股公司层面体现。
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扩展资料:
美国标准会计准则中指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至少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中的一种:
1、如果没有另外的财务支持,那么它的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要.也就是说它的权益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2、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对实体的经营活动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决策。
3、表决权并不按照持有人预期损失或预期的剩余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实体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代表一个只拥有很小比例的较少表决权的投资人的利益。
4、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预期的损失和收取预期的剩余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变利益实体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