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管制是指军队接管政府权力,对全国、或部分地区、或某些行业、或个别部门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管理和控制形式。是在战争、骚乱、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情况下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
军事管制不同于由武装力量协助政府维护秩序的紧急状态。军事管制的决定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掌握,或者由内阁依法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有些国家处于危急状态时,军队往往以文职政府已经丧失行使职权的能力为由,临时接管政府权力,对国家实行军事管制,以控制局势,恢复社会秩序,直到认为已达到目的才解除军事管制。
在军事管制期间,军事当局强使公民遵守军管法,履行必要的义务,以维持社会秩序。军事管制的时间较短,但有些国家由于政局长期动荡不定,管制时间有时长达几年。
由于城市解放时间的不同和具体情况的差异,结束军事管制的时间也不一样。各地具体解散时间如下:
1952年底,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大多数人民群众已经组织起来,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已比较健全。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确定在 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机构建立后,城市军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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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管会的意义:
军管会是人民军队在新解放的大中城市实施军管制的机构,是一个具有强烈军事色彩和具有临时过渡性的人民政权的最初形式。新解放城市的实际情况、军管会的人员组成及功能决定了军管会的性质。
新解放的城市开始时大都工厂停业、投机盛行、社会混乱等,这样的情况决定了各地方不能立刻成立人民民主的政权,必须有一个过渡性的政权形式,才能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铺平道路,而军管会正是旧政权向新政权过渡的环节,这无疑说明了军管会具有过渡的性质。
军管会作为新解放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党、政、军负责人及各界人士组成的,各界代表人士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这不仅保证了政权的民主性,而且是加强党和人民政权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最好形式,"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及一切市政设施,均可向各界代表会报告,并经过其讨论和建议,再由军管会和市政府作出最后决议,付诸实施"[2]531.军管会集战斗队和工作队于一身。
军管会主任一职是由当地驻军最高首长担任,最高首长的任命是由党中央或前线军政机关决定,这就无形中扩大了军人和军事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
在接受和管理城市中,军管会发挥了军事功能的作用,肃清土匪和国民党的特务,清除国民党的残余势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军管制在实施之初,军管会的运作可能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石家庄、沈阳和上海等地区实施军管制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军管会是一个运作相对合理和完善的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管会
“军管会”是中国的叫法,其实和美国部队中的的“宪兵”是同样性质的组织。“军管会”顾名思义就是用来管理军队的一种组织。他们的武器是法律,当军队从个人到集团军中有任何一人或多人违反法律的话,“军管会”就有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抓捕。而审讯阶段则交给军事法庭来办理。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现役军人触犯法律必须交由军事法庭来处理,因为他们不同于国家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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