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业有限公司

什么是实业有限公司,第1张

问题一:实业公司是什么意思,与有限公司有什么不同 实业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只是表明这个有限公司从事实业而已。

法律上没有实业有限公司的定义。

根据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可以把公司的名字定名为贸易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有限公司等等等等……

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定义的。所谓“有限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而取名“有限公司”。

现在还有很多“实业总公司”,这种公司的本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我国法律上所指的公司。所以,实业公司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正在逐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今后会越来越少的。

说到公司的分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实业公司、实业总公司等。

问题二:什么叫“实业公司”实业是什么意思? 实业其实是一种泛指,一般被认为是生产型的公司,经营型的公司一般不称为实业。比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当我们看到实业的字样,一般可确认为该公司是生产型的,而不是经营型的。当然我所说的只是一般,而不是绝对的都这样,也有个别经营公司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而假称实业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业并不代表和决定公司的性质,而只是一种惯用词而已,当然在使用这个词时还是要有分寸的。

问题三:实业公司 集团 还有那些 什么有限公司的是什么意思。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的是很早以前的无限责任公司,但现在这样的公司在中国还没有,据我所知外国也不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质的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公司,叫做两合公司,其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两合公司同时具备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同样的,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两合公司的。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问题四:实业有限公司是啥意思 实业公司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以及科技行企业,并且实业公司一般都有许多下属企业.

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行业(如农业、工业、软件、电子等),这样公司的行业类别不用具体在公司名称中表述,而直接用象××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类的表述

实业以生产制造为主业,当然其中也可以包括服务业,但大多数还是以生产制造为主。英文是(INDUSTRY )

创办实业的公司叫实业公司。这是区别于投资公司而言的。

他们的价值创造过程有以下区别:

实业公司:G=>W=>G'

投资公司:G=>G'

补充: G是货币 W是商品 G'是成本

实业公司要有商品做为中间环节和货币转换,而投资公司直接是货币投资货币回报,没有中间环节

问题五:实业有限公司和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啊 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实业有限公司的一种。

实业有限公司指的就是以实体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的。

问题六:什么是有限公司?什么是实业有限公司? 所谓“实业有限公司”,一般指以兴办实体经济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是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是一样的。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是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分类

第一,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一般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

第三,封闭性既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四,设立程序简单,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公司法具备的条件,即可申请开户

第五,股东对公司活动存在积及参与

第六,组织机构灵活,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七,规模具体升缩性,可大可小

问题七:什么是实业有限公司,什么是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什么叫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 它和有限责任公司一起人为是现代公司两大基本形式。在英美法系中,股份公司被称为是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它是通过发行股票集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一定法律程序组建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抄底时机到了!这些股很快就要涨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章程、法律程序设立,它以自己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产,承担债务,自主运营,独立地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自己股本额为限承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也仅以公司本身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负有限责任。股东的其他财产与公司债务无关。(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权平等。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按持股比例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一权、一权一利一责,股权平等。在这里,股东的个人身份、名誉、地位不再具有意义,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无最高数额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东人数的最低限额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美国、法国、日本规定为7人,德国规定为5人,我国的《公司法》则规定“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由于股份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把社会上广为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因此股权是相当分散的,也因此股东人数是无需有最高限额规定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成为法人财产。在这里,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明确地分离开来,经营权也和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分离开来。股份公司集资成立后,其资产独立化为法人资产,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其产权转化为股权,他握有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权赋予的一切权利,但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经营,企业法人是公司资产的法人所有者,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可退回,但可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通性。这一特征是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只有保证法人资产的完整性、稳定性,公司运营才能连续和稳定。但股东可转让和买卖股票,股票的转让和买卖,事实上就是股权的转让和买卖,股票一旦转让或卖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让和卖出。

7、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原则。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定期将年度报告和有关的财务报表,如经营报告书、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盈利分配表、财产目录等公诸于众,以便加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8、股份公司有严密科学的管理体制。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有的还设有监事会)权、责、利明确,形成了相互制衡的高效运转的机制,从而保证了企业具有长期行为,保证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面的利益。

股份公司的这些特征使它具有许多优势,使它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规模经营的最佳组织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大中型企业通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这些大的公司占企业总数比例不大,但它们的产值、利润、就业人数却占比例很大,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1.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是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与其与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公司的分类:

第一,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第......>>

问题八:公司前面的实业,有限集团是什么意思? 楼上的朋友说了不少,我补充二点:某某实业公司,有二层含义,一方面表示它是无限责任公司,二是表示它有工厂或商业或服务业的实体。某某有限公司(或集团公司)也是二层含义,一方面表示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二是集团比公司的规模大。

问题九:请问实业公司是什么意思呢? 实业公司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以及科技行企业,并且锭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行业,这样公司的行业类别不用具体在公司名称中表述,而直接用象××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类的表述。

问题十:实业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 实业公司有食品,有包装,钢铁等,都是成品加工和直接销售,不属于服务行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大,资金周转大,经营效益高,如果作为一般的人 能进去则是非常靠谱的

区别在于:1、这两种公司在成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宽松一些)与募集资金方面不一样;2、二者的股份转让的困难和容易程度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的限制多,比较严格);3、两个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一样;4、两种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不同;5、两种公司的财务经济状况的公开程度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没有区别,因为它们本身就不具对比性.”实业有限公司”只不过是相对”发展”,”贸易”,”咨询”等公司性质加以说明的字眼而已.所谓”实业有限公司”,一般指以兴办经济实体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节选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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