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停车,按照不同情况有口头警告、罚款、记分三种处罚方式。
违反规定临时停放汽车的,处口头警告;违反规定停放汽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罚款并记3分。
车辆临时停放注意事项: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蓠)和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机动车乱停放的,可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离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指定的地点停放。而且,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不按规定停车,按照不同情况有口头警告、罚款、记分三种处罚方式。
违反规定临时停放汽车的,处口头警告;违反规定停放汽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罚款并记3分。
车辆临时停放注意事项: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蓠)和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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