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_铝猩婕肮野踩屠娴氖孪睿孤逗罂赡芩鸷_以谡巍⒕谩⒐馈⑼饨坏攘煊虻陌踩屠娴模Φ比范ㄎ颐孛埽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分为三级,每级保密程度的重要性不一样。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工作是指为达保密目的而采取一定手段和防范措施等。大部分的保密工作都在政府重要机关中进行,各种资料,文献都有一定的保密级别。一般来说一些重要的,涉及国家稳定的事件都要做好保密工作,比如建国初期的天安门重建工作,在当时就是保密工作。这些保密工作都有保密的年限,一般来说超过年限以后就会解除保密的限制,可以被公众所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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