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第1张

法律分析: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企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

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中小企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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